1、2023年最新丧假国家规定【解读】生老病死是大自然的规律,没人能控制。职工在遇到家人过世的时候,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职工的丧假,并且保障职工在丧假期间相应的福利待遇。如果你所在的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你丧假的待遇的话,你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最新丧假国家规定内容,当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随小编前来了解一下吧,希望对你提供参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丧假的权利。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
2、假作出具体规定。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根据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3、。另外,国家规定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员工可以享受带薪的丧假。女职工产假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根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
4、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方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方案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东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
5、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2023最新国家法定晚婚假规定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实施只有2023年,但“只生一个好的方案生育政策从上世纪70年代便开始。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即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此前,我国鼓励晚婚晚育,给予额外福利。如在原有的3天婚假根底上,晚婚假可延长至10到30天
6、不等;晚育假那么是在原有的98天产假根底上延长,例如在上海和北京,晚育假增加30天。浙江为15天(婚假3天+晚婚假12天)。此次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不过,只要新政策没实施,就按老政策执行。所以,只要12月31日前拿着结婚证去请假,符合条件的仍可享受晚婚假。晚婚假取消至少7天的假期没了计生法草 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明确按照“老人老方法的原那么,法律修改前按规定享受奖励的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对晚婚晚育夫妻的奖励和福利,源自于1970年代起实施的方案生育政策。在202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
7、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中规定:“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根据现有婚姻法以及方案生育条例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妇,可享受晚婚假10天。不少上班族表示,一旦草案删除了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极少企业会这么“仁慈,仍会给员工保存这些假期。草案虽然删除了晚婚晚育的字眼,但希望 婚假的10天假期还是可以保存的。什么情形下可以再育张春生(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再生育情形,在这部法律修订之前,各地的条例都有一些规定,各地的条例在规定再生育情形的时候,地区之间有一定
8、的不同,有一定差异。概括起来大概有八至九种类型,各地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人口计生法未作出统一规定,再生育情形一般主要还是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在修订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的过程中,我们曾经考虑想把再生育的情形统一起来,在这部法当中一并予以表述。在征求地方意见的过程中,大家认为各地条例在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经实施多年,为了保证各地再生育情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地方的同志认为国家很难做出非常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在人口与方案生育法中做出统一的规定。但总体来看,大家在再生育问题上还是有一些一致的认识,还是希望能够在再婚家庭,在病残儿家庭,特定人群、特殊地区的再生育规定方面,省与省之间不要出现太大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