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实施细那么 秀华煤矿 综 合 防 尘 管 理 制 度 2023年11月 目录 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3 第一节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3 第二节防尘措施管理规定.4 第三节隔爆措施管理规定.5 第四节粉尘冲刷制度.6 第五节粉尘监测制度.7 第六节其它规定.8 第七节监督检查制度.8 第八节综合防尘考核奖惩制度.9 第九节综合防尘责任追究制度.2023 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防治粉尘危害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各单位、部门在矿井综合防尘工作中的职责,完善制度,标准管理,杜绝井下粉尘堆积和有效降低粉尘对职工的危害,防止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保
2、护职工的平安和身体健康,结合我矿防尘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 一、矿长对综合防尘工作全面负责,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综合防尘工作开展情况,解决综合防尘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保证综合防尘工作正常进行。 二、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防尘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综合防尘工作规划、方案和措施。 三、各区队负责本区域的防尘工作,矿安监科对各区队的防尘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技术负责人对矿井综合防尘的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制定每年度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参与审查矿井采区防尘系统设计,审批
3、采掘作业规程中的综合防尘措施;负责呈报综合防尘报表;负责组织防尘设施的交接、验收;负责井下防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安监科负责对有关防尘法规及各项防尘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综合防尘法规,破坏各种防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处分;参与新采区、采掘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的验收;参与尘肺病检查、治疗统计工作。 六、机电队负责全矿的防尘管路的安装与维护由,负责矿井隔爆设施的安装与维护;维修工负责分管范围的巷道的粉尘冲刷;测尘工负责矿井粉尘测定工作,负责井下防尘设施及备品配件的统一方案与管理。 七、各区域的积尘清理由各区域的维修工负责。各区域的机电设备、电缆积尘清理由机电队负责。 第二节
4、防尘措施管理规定 一、矿井应具备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矿井主要运输巷道、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新掘进煤巷的水管按每隔50米、其他巷道按每隔2023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机电队要按照上述要求按设齐全防尘管路三通、阀门,并保证三通、闸门能正常使用。 二、地面建有600m水池,水源充足,水质清洁,能满足井下连续两小时以上的防尘用水量。 三、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各区域的维修工负责本区域喷雾装置的安装、回撤;各运煤转载点放煤工负
5、责喷雾装置的使用、管理及维护。 四、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区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锚喷巷道须采取潮料喷浆,安设除尘风机或水射流除尘风机。 五、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3六、采煤面进风巷风流净化水幕应设在工作面进风巷风流集合点以里;采煤面回风巷风流净化水幕应设在距工作面50米左右,掘进工作面净化水幕应设在距工作面不超过50米位置。采掘工作面的净化水幕由防尘工区安装合格后交由采掘工区使用维护。 第三节隔爆措施管理规定 一、每年初,由技术负责人据矿井实际,按照煤矿平安规程规定,编
6、制矿井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 二、通防维修队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安装、维护、管理工作。 三、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大巷等巷道、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道、相邻煤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及半岩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道间,必须用水棚隔开。 四、隔爆水棚组的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不得底于如下值:主要隔爆棚区400lm、辅助隔爆棚200lm 五、水棚的排间距应为0.8m1.2m,主要隔爆棚区的度不得小于30m,辅助隔爆棚区的长度不得小于20m。 六、首排距工作面距离不得
7、小于60m,但不得大于200m。 七、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长度小于200m时不安设。 八、水棚距离顶梁(无支架时为顶板),两帮(柱)的间隙(纵向投影)不得小于20230mm,:棚组内的各排水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的巷道需要挑顶时,其断面积和形.应与其前后各20m长度的巷道保持一致。 2 2九、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 十、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与水槽(袋)同支架.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米,特殊情况不得大于1.8米两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2米。 十一、水棚安装完毕,水槽或水袋内必须加满水,并悬挂隔爆设施说明牌。 十二、水棚设专人管理,每周检查一次。发现水槽(水袋)损坏,必须
8、及时更换,并随时补充水量,保持水量充足。 第四节粉尘冲刷制度 一、主要大巷每五年刷白一次,由通风维修队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二、井底车场、运输大巷、运输石门、采区上下山、总回风巷,每月冲刷一次,由各区域维修工负责冲刷。 三、采区回风巷、采区运输机巷每周冲刷一次。由各采区维修工负责,并做好记录。 四、掘进工作面30m范围内,由掘进队每班冲刷一次。30m以外由大巷维修工每周冲刷一次。 五、炮掘工作面在放炮前后施工人员要对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进行冲洗;耙装前冲洗耙装机行程范围段的巷帮和对需装煤岩进行洒水。 六、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50m(综放面20230m)范围内及移动变电站至工作面的范围内由采
9、煤工区每班进行冲刷一次;以外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每天、进风巷每月至少由通防维修队冲洗一次。 七、巷道冲刷必须按上述规定进行,只能提前不能推迟,产尘量增大时各单位应及时加大冲尘力度,杜绝煤尘堆积现象,并各自做好冲尘记录。 第五节粉尘监测制度 一、矿井必须按照粉尘防治标准要求,配备专职测尘员,进行粉尘测定工作。 二、根据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方法(mt7984)中有关规定进行合理选择和布置煤矿井下测尘地点。 三、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监测:总粉尘,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呼吸性粉尘: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
10、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粉尘测定结果每月上报技术负责人。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四、每季按煤矿平安规程规定进行,一次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所涉及到的井下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班次、工种进行监测。对损坏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的,处以仪器原值五倍以上的罚款。 五、粉尘中游离si0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
11、于3个。 六、测尘员有权监督防尘措施执行情况,发现有违章作业的或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第六节其它规定 一、采掘工作面防尘系统不完善的不准生产;采掘工作面作业时,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的,跟班员有权做出停止生产。 二、对成心破坏井下的各种防尘设施、隔爆设施的人员,处于至少原值五倍的罚款直至开除矿籍之处分。 三、防尘设施的备品配件由通防维修队统一方案,统一管理。其它单位到通防维修队以旧换新。 第七节监督检查制度 一、综合防尘检查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专业检查与群监检查相结合、单位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那么,到达综合防尘检查制度化。 二
12、、矿每月组织综合防尘检查不少于一次,参加人员为技术负责人、通风维修队队长、职业卫生科、平安管理科等相关人员。各区队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实行巡回检查。 三、综合防尘检查应深入到井下生产现场的每一个作业点、每一个头面,特别应加强特殊作业地点和遥远地点的检查。 四、各职能部门应每季检查防尘系统图、隔爆设施台帐、仪器仪表台帐、测尘原始记录、防尘设施检查记录、防尘管路检查记录、巷道冲刷等资料。定期检查采掘区队的巷道冲刷记录。 五、安监科要强化对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检查表的方式,检查表应列明区域内应具有的防尘设施及完好状况、区域内的粉尘积聚情况,安监测必须认真对照检查表,填写清楚,发现问题,
13、必须立即催促整改。被检查地点的相关单位应按照整改通知单的要求立即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改正。 六、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不认真、不严格、留平安隐患的以及对隐患不按期整改的,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八节综合防尘考核奖惩制度 一、掘进运输巷按50m,岩巷20230m的要求安设三通和阀门,机电队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内安设齐全,每少一个三通或阀门罚负责人20元/次。三通处少一处胶管罚责任人50元/次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当班无兼职防尘员、不填写防尘牌板,冲刷质量不合格,罚责任者、跟班工长每人20230元,直至降级处分,安监员因监督不力罚款50元。 二、掘进工作面,按工序进行冲尘,每发现一次不冲刷或冲尘质量不合格者,无兼职防尘员,不填写牌板罚责任者每人20230元,直至降级处分,安监员测监督不力罚50元。 三、井下其它巷道按有关规定的范围进行冲尘,并做好记录,每发现一次漏冲或记录不全责任不落实罚责任人200元。 四、严格矿井综合防尘制度及时进行冲尘,对井下所有巷道每发现一次积尘现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九节综合防尘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