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准性文件审查制度 为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加强对标准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标准性文件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2223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黔府发20222326号)文件要求,结合紫云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标准性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工作部门、县人民政府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标准行政管理事务的各种文件。 行政机关部署阶段性工作的
2、文件,标准本机关系统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有关具体事项的布告、通知、决定、批复等,不适用本制度。 二、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那么。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监督有关行政机关标准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 三、制定标准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或机构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 四、标准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统一文号发布。标准性文件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方法、“通知、“公告或“通告等。 五、标准性文件在生效前应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执行的依据,对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约束力。 六、标准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因国家平安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除外。 七、标准性文件公布后,制定机关应自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以下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性文件报送XX县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性文件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标准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标准性文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八、标准性文件报送备案应提供以下
4、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制定说明; (三)制定依据; (四)标准性文件正式刊印文本一式三份; (五)标准性文件电子文本。 九、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本县范围内的备案审查工作,对报送备案的标准性文件进行以下内容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标准性文件的规定; (三)是否与其他部门发布的标准性文件相冲突; (四)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十、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标准性文件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通知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二
5、)对程序不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建议,通知制定机关限期纠正,或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标准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纠正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将修改废止的情况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十一、标准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作出的审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并将申诉报告抄送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审查处理说明,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十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标准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标准性文件之间互相冲突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建议,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予以核查。确有问题的,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处理。对书面审查建议,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建议人。 十三、标准性文件制定机关违反本制度,拒不执行审查处理意见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建议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本制度自202223年1月1日起施行。1 上一篇:最新三会一课制度下一篇:学校交通平安管理制度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