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国资发2023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11.22【实施日期】2023.11.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标准性文件【失效依据】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方法的通知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国资发(2023)8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切实标准股权投资行为,加强廉政建设,躲避风险,提高工作
2、效率,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书面反响我委改革与产权管理处。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一、为切实标准股权投资行为,加强廉政建设,躲避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企业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权益并承当相应责任的经济活动,包括
3、新设公司、股权并购、增资扩股等股权投资行为。三、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绝对控股企业股权投资行为适用本规定。四、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不分级次,以下统称“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原那么:(一)突出主业、效益优先。鼓励国有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开展战略规划,做强做优主业,提高创新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工程进行投资;在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根据自身实际,量力而行,防止盲目扩张和产业过度多元化;不主张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子公司应实现集约化经营,防止同业同质恶性竞争。(二)科学决策、权责清晰。股权投资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或有关专家参与论证,对境外股权投资工程应当聘请知名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应建立和完善严格、标准的内部议事规那么,坚持集体研究决策,明确投资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当的责任,禁止为达个人目的的关联性投资。(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国有企业应根据公司法等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和承当相应责任,其权利、义务、责任应在公司章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