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股指期货的法律规制摘 要:股票指数期货作为新型的证券衍生产品,不仅是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同时也是躲避风险的工具。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的开展状况来看,推出股指期货已刻不容缓。国内外多方面的因素成为股指期货在我国推出的“绊脚石,虽然为其上市已准备了两年之久,但是迟迟未有实质性进展。法律规制方面不健全,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严重阻碍了股指期货推出的进程,因此,借鉴兴旺国家的相关经验,对股指期货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对股指期货的标准起步,良性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关键词:股指期货;法律规制;立法模式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23)18-0251-021 股指
2、期货的概述股指期货的全称为股票指数期货,是以某种股票指数为根底资产的标准化的期货合约,股指期货交易合约的标的物是股票价格指数。在合约到期后,股指期货通过现金结算差价的方式来进行交割。股指期货是新生的金融衍生品,是金融期货中产生最晚的一个类别,但是却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在规模上与交易品种上都迅猛地开展。据2022年的数据,在全球期货(期权)交易中,股指期货(期权)所占的比例为38%,位居第一位。2 股指期货法律制度比拟研究2.1 美国股指期货法律制度体系1982年,第一个股指期货产品诞生于美国,快速的开展使其在短短的时间内成熟起来,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局部。美国有关股指期货的法律标准体系
3、由两大局部组成:一是国家期货管理法律、法规,二是交易所期货交易规那么,互为补充和配合两局部法律标准体系不仅保证了股指期货市场的健康、有序开展,并且实现了市场的充分竞争和高效性。在微观方面,美国股指期货规那么是保证股指期货交易活动正常运转的根本法规。美国有关股指期货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保证金制度、佣金及佣金商制度、价格报告制度、价格限制制度、交易头寸限制制度、违法违规行为制裁制度等。2.2 日本股指期货法律制度体系日本的股指期货从产生到迅速开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初始期:80年代初期到1987年,日本虽然已开放了其证券市场,允许境外投资者投资日本股市。但是,首先出现的股指期货合约却并非来
4、自日本外乡。在第一阶段时期,日本的证券交易法明确规定证券投资者禁止从事期货交易。因此,法律法规并没有为股指期货的推出扫清法律政策障碍。开展期:1988年到1992年,此时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股指期货刚推出时,并不被太多交易者关注,通过修改和制订法律法规,如金融期货交易法等法律法规,为股指期货开展注入了一支强心剂,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政策也倾向于保护国内的机构投资者,促使股指期货健康的开展。成熟期:1992年直至今天,股指期货市场逐渐成熟。日本积极改革创新,制定新法并修改旧法,如2004年对商品期货交易所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确保股指期货市场走向正轨。2.3 国外股指期货法律制度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5、首先,从开展趋势上看,各国都更加注重对股指期货法律法规的完善。日本在股指期货法律法规薄弱的情况下推出开展股指期货,走了较多的弯路,不仅曾一度使投资者丧失信心,而且也令股指期货市场的开展出现停滞。这样的经验教训在我国即将推出股指期货之际更具借鉴意义。其次,从管理的组织体系上看,美国和日本都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各级监管职能部门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监管权限。均强调了政府对股指期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自律组织的协调开展,使股指期货市场在“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灵活协调下互相制衡,分散风险,保障股指期货市场的有序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开展。第三,从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上看,美国具有完备的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体系。比方佣金及佣金商
6、制度、价格限制制度、违法违规行为制裁制度等。而日本因为是“三省分口管理体制,没有设立期货行业协会,只是有全国商品交易所联合会等民间协会,与美国的期货监管模式有异同之处,因此日本在借鉴美国模式同事积极创新与改革,摸索出一套适合外乡现状的股指期货法律法规模式。在此处,中国与美国、日本股指期货开展现状都有所不同,所以“闭门造车的空想立法方式不仅易出现法律漏洞,而且浪费调研资源。因此,参考国外先进法律制度与结合自身现状并适当创新,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应为我国股指期货立法思路的首选。3 我国对股指期货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3.1 社会背景角度从外部环境看,我国已参加了WTO,经济全球化进程要求期货市场
7、更加完备,推出股指期货是期货行业创新开展的必然选择。从内部环境看,我国欲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以及股票市场对股指期货的需求,都需要法律法规对股指期货的推出垫定根底,并对推出后的市场行为进行规制。3.2 经济学的角度第一,股指期货一方面是有效的投资手段和套期保值工具,能够参加到传统的证券投资组合中,改善其投资绩效。并且股指期货的推出可以丰富我国金融市场的品种,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开展和完善。另一方面也给了期货投机者以投机的时机,得到了不同类型投资者的喜爱。第二,通推出股指期货能够有效躲避风险、实现资产保值,吸引投资者和资金,有利于扩大期货市场的规模,加强市场的流动性,并以此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第三,推
8、出股指期货后,通过法律法规可以标准期货交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的标准化,可以提高期货市场效劳水平,确保期货功能的发挥,因此有利于期货市场的稳定和社会安定,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3 可行性的角度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成为我们的既定目标,依法治国是我们的根本治国方略。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法制不健全,投资者钻法律漏洞,投机现象严重的情况为我国进行法律规制提供了历史性的契机。并且勤于变动的股指期货政策对金融市场是不利的,而根本的期货法律制度与股指期货法律法规将一劳永逸地解决这种“政策的重复建设。因此,运用法律手段确保股指期货顺利的推出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也只有法律手段才
9、能从根本上、从长远保障我国的股指期货的顺利上市与其后的平稳开展。4 我国股指期货立法的根本原那么4.1 公平、公正、公开原那么公平、公正、公开原那么不仅为证券立法的根本原那么,也应当为股指期货立法的根本原那么。投资者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之分,在资金量和信息资源等方面虽然有所不同,但是股指期货立法应该贯彻公平的原那么,为各类不同的投资者提供同等的交易时机,参照期货交易规那么中的“时间优先和“价格优先,而并非“数量优先“和资金量优先。立法者也必须根据市场状况,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交易中处于弱者的一方,真正贯彻股指期货要求公正立法的根本原那么。4.2 符合国际惯例原那么标准化和国际化的交易
10、品种名称不仅为他国投资者交易本国股指期货品种带来便捷,而且能够保障平安与提高效率。虽然这些国际惯例能够促使股指期货的成熟开展,但在借鉴的同时也需要与我国的金融市场开展现状相结合,坚持“国际惯例引进为主,创新为辅的原那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独具特色的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体系。5 我国股指期货法律规制的立法模式5.1 “应急型立法模式与“设计型立法模式从美国和日本的股指期货开展过程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中可以看出“立法先行的“设计型立法模式更适合中国的国情。股指期货在中国论证了如此多年却迟迟不能推出,究其根本原因即是有关期货的法律法规滞后,并且内容简略,效力层次较低。在立法结构的实体性和程序性也
11、不标准,致使期货市场的开展处于法律的软约束之下。因此,填补法律的空白,从美国和日本的立法中吸取经验,为股指期货“量身定做适合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但是出现问题后再立法的“应急型立法模式也不应该被摒弃,多变市场状况需要法规的更迭与修改,“应急型立法模式应为“设计型立法模式的补充。5.2 “单独立法模式与“混合立法模式证券衍生品主要分为两类,证券型(如权证)和契约型(如股指期货、期货),不同的证券衍生品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风险程度等方面都有所不同,采取“混合立法模式将不同的证券衍生品种与公司债券等现货交易并列去制订法律法规,会造成适用和执行的混乱。与此同时,制订股指期货法律法规既要做好与公司法、行
12、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的衔接,又要保证股指期货立法的有效性与前瞻性。因此采取“单独立法模式比拟适宜,制订一部专门调整股指期货的股指期货法,不仅能将股指期货制度创新建立在标准化、法制化的管理平台上,真正有效地控制风险,而且能够促使市场当事人、市场执法人遵法守法。5.3 “官僚型立法模式与“民主型立法模式“官僚型立法模式制定的法律法规表达的意志是当权人士与各级政府官员意志的集合,是内部局部民主的集中,不适合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这种立法模式弊端较为突出,具有单一性、可控性和上位性,背离了现代立法的民主原那么。“民主型立法模式正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公开的、广泛的征集公众对股指期货的立法民意,确保各方相关证券、期货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民主型立法模式为民众参与股指期货立法垫定了政策根底,顺应了公众和市场的需求,相当程度上赋予法律的正统性、民意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为即将制定的股指期货法律在执行上扫清局部障碍。参考文献1邱永红.我国证券交易所推出股指期货的法律根底J.证券市场导报,2022,(9).2刘一贞.股指期货交易的法律监管D.吉林大学,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