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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应急救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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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应急救助制度 第一条为了使城乡居民因某种原因造成的突发性生活困难得到及时救助,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应急救助,是各级政府对在生活中遇到突发性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一次性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应急救助要坚持属地管理、适度救助、公平公正和以自救、互助为主,政府一次性救助为辅的原那么。政府救助的重点是发生突发性困难后,靠自身力量和互助互济仍不能在短期内恢复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居民。 第四条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应急救助的审批与管理,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应急救助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五条凡户籍在我市并在我市行政

2、区域内居住的城乡居民家庭,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应急救助: (一)在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重大疾病救助、就学援助、住房救助、采暖费减免、农村灾民救济等项社会救助政策后,家庭又遇突发性灾害损失或其他特殊困难危及根本生活的; (二)虽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家庭遇有突发性灾害损失或存在其他特殊生活困难,造成生活一时难以维计,使实际生活水平降至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 (三)在特定时期,由政府指定对某些特殊困难群体给予应急救助的。 第六条为了表达应急救助的合理公正,使有限的救助资金发挥出最大效能,对虽遭遇突发性灾害损失或其他特殊困难,但自身有能力维持根本生活的,原那么上不能享受政府的应急救助。

3、第七条应急救助的款物数额要根据居民遭受突发性灾害影响根本生活的程度,实事求是地加以确定,原那么上要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适应。城乡生活困难居民享受应急救助后,其实际生活水平不应高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八条应急救助要针对居民家庭的实际需求,采取以现金为主、款物结合的方式实施。一般情况下,对同一家庭实施应急救助的时间间隔,须在3个月以上。 第九条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申请应急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人户别离,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下的,携暂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暂住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在暂住

4、地居住1年以上的,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户籍证明,向暂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应急救助申请后,应委托申请者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听取申请者的陈述后,核实其家庭生活状况,组织群众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予以张榜公布。3日内无异议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评议结果进行初审核实,符合应急救助条件的填写x市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应急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应急救助条件的,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一般情况下,应急救助管理审批部门,应在申请

5、者递交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应急救助实行一次性申请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者在申请应急救助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 (三)各种社会救助政策兑现情况; (四)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五)根据申请理由提供相关的证明; (六)上次享受应急救助的情况(时间、款物数量)。 第十二条应急救助款物的发放工作由县(市)、区民政局组织实施,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发放。应急救助的款物要在批准后的3日内予以兑现,并责成申请者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应急救助所需资金采取以吸收社会捐赠款物为主,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为辅的方式筹集,建立应急救助基金,市财政每年从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收入中安排一局部资金,对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将应急救助资金列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各级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向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决算报告。 应急救助基金筹集和管理的具体方法,由各级财政、民政部门依据本地实际共同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应急救助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救助的申请审批、管理与实施过程中违规违纪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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