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质保障责任: 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 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 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平安生产条件需要; 2.按规定存储平安生产
2、风险抵押金; 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保证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 1.依法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平安工程师或者注册平安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平安管理效劳。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平安管理责任: 1.依法加强平安生产管理; 2.定期组织开展平安检查; 3.依法取得平安生产许可; 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开展平安生产宣传教育; 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 1.按规定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责任。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