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车辆使用、维修治理方法 1. 所有车辆由车队统一治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专人责任。2. 所有车辆效劳于哈矿各项消费任务,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司机出车前从车队领取相应车辆钥匙,收车后立立即车辆和钥匙交回车队,停放在固定的停车场。3. 车队按照消费现状申请调剂车辆,按照使用情况申请大修、报废。4. 所有司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车辆驾驶证C1证及以上,持安管办颁发的司机入井平安资历证,持证上岗并在车队备案。5. 各区队需要用车时,首先向矿领导上报用车申请,经批准后车队方可派车。各用车单位固定车辆由车队安排的固定司机每天从车库领取车辆;机动车辆由调度员开工作票后,司机凭工
2、作票方可从车库领取车辆。6. 外委队用车时提出用车方案,车队调度按照各用车单位用车量及工作任务统一进展车辆合理调派。7. 所有车辆入井必须符合车辆完好标准,司机必须遵守辅助运输相关规定。8. 防爆车辆维修由消费厂家负责专业化效劳,车队对专业化效劳实行监视检查及考核,其它车辆的维护工作由车队负责。9. 车辆实行驾驶员承包制,驾驶员负责例行保养、清洁工作,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并做好各种记录。10. 检修工负责对平安功能检查、检修,定期进展一、二级保养,日常车辆缺点维修,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检修工艺检修,保证检修质量,使车辆能在最正确工作状态下运转,并做好各种检修记录。11. 检修工检修车辆时,必须将车辆制动,确保车辆完全制动并采取相应可靠措施前方可进展工作。12. 车辆运转中,严禁触摸各转动部位;检修电器设备要严格遵守停送电制度。13. 车辆入维修厂要经维修班长、主修工、验收登记,需要鉴定维修的维修队长参与,出厂由驾驶员、维修班长和维修副队长验收合格后驾驶员接车,确保各部位运转正常前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