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体育局失职追究制 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成心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具体要求: 1.失职的种类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2)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3)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4)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5)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
2、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7)其他失职类错误。 2.失职追究及处理 (1)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诫免教育或告诫处理。 (2)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3.违反有关机关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追究及处理 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效劳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ab岗工作制、否认报备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等有关机关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由厅监察室、人事处酌情处理。第一次被投诉或有关部门检查时发现者,扣发当月50%考勤考核奖,第二次扣发当月全部考勤考核奖,第三次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