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补充规定公务用车补充规定试行 鲁供投字202322号 第一条 根据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标准省社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方法鲁供字202316号,结合社有企业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供销资本投资集团下简称“资本投资集团公司及各出资和委托管理企业下简称“各社有企业。 第三条 企业新购置公务车辆应遵循企业实际需要的原那么,不应超过鲁供字2023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企业原有车辆按照截止本补充规定下发日折旧价值计算依据税法交通工具4年期折旧计算不超过鲁供字20231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继续使用。 第四条 新购置公务车辆需按省社社有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管理方法试行供销资运字202315号和省社社有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管理方法试行实施意见试行鲁供投202314号规定报资本投资集团公司审批同意,严禁不报批或事后报批。 第五条 各社有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推进公务用车改革。取消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发放车补的,应结合企业实际和负责人职务合理确定标准,改革方案报资本投资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各社有企业要制定公务用车实施细那么,实施细那么不得违反鲁供字202316号文件和本补充规定,报资本投资集团公司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资本投资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