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争议仲裁实务 及工伤保险条例 一、劳动争议仲裁实务一、劳动争议仲裁实务 (一一)劳动)劳动争议当事人争议当事人 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单位用工;(2)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3)借用他人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4)挂靠在其他用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的;(5)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自然人 (6)外国企业、台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7)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2 2、劳动者劳动者: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具有就业能力,在用人单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具有就
2、业能力,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管理下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2)外国人、台港澳居民未取得就业许可证或者外国专家证的;(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在校学生;(4)参加就业见习的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5)与通信、邮政、农村信用合作社等订立书面代办 协议的代办员;(6)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代理人;(7)证券经纪人;(8)签订书面直销合同的直销员;(9)非正常劳动关系;(10)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11)未与劳务派遣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的。(二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管辖 1、优先管辖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
3、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仲裁的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2、移送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发现已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委管辖的,应当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3、指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4、管辖
4、异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三三)增加、增加、变更仲裁请变更仲裁请求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四四)反申请)反申请 劳动人事争
5、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五五)终局裁决和先予执行)终局裁决和先予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六)劳动争议非诉讼与诉讼的衔接(六)劳动争议非诉讼与诉讼的衔接 1、劳动争议的基层调解劳动争议的基层调解 (1)企业调解组织的职责是: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调解本企业的劳动争议。(2)乡镇街道调解组织的职责是:调解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难以调解的复杂争议。(3)行业调解组织的职责是:重点调解处理劳动争议多发的出租车、餐饮
7、服务、建筑行业的劳动争议。(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法将劳动争议调解纳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工作,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2、调解与诉讼的衔接调解与诉讼的衔接 (1)在法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就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2)在法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当
8、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 3、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1)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不服,可以在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就原裁决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
9、出先予执行的裁决,应当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的裁决,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5)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20102010年年1212月月2020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修改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586号),号),对对20042004年年1 1月月1 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做了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做了2424处修改。处修改。一是一是 扩大了工伤保
10、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二是二是 增加了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增加了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三是三是 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四是四是 工伤工伤待遇标准提高待遇标准提高 五是五是 企业负担部分减轻企业负担部分减轻 六是六是 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的风险增大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的风险增大 (一)(一)工伤待遇项目及标准工伤待遇项目及标准 按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的规的规定,工伤待遇(除鉴定费用外)共定,工伤待遇(除鉴定费用外)共涉及涉及十一项:十一项:1 1、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
11、条第二款、三款、六第三十条第二款、三款、六款规定,职工治疗工伤所发生的费用和康复费用从款规定,职工治疗工伤所发生的费用和康复费用从工伤工伤保险保险基金支付。但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在签基金支付。但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二是所发生的治疗费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二是所发生的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一)(一)工伤待遇项目及标准工伤待遇项目及标准 2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
12、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辽人社20104832010483号)规定,工伤职工在本市住院号)规定,工伤职工在本市住院治疗工伤的日伙食补助费按照统筹地区月最低工资治疗工伤的日伙食补助费按照统筹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标准乘以70%70%再除以再除以3030天计算:天计算:1100110070%70%303025.6725.67元。市局元。市局20111292011129号文件规定为号文件规定为2626元。元。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日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统筹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以标准,按照统筹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以3030天计算:天计算:1100110030
13、3036.6736.67元。市局元。市局20111292011129号文件规定为号文件规定为3737元。元。(一)(一)工伤待遇项目及标准工伤待遇项目及标准 3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 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知(辽人社20104832010483号)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号)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报销标准,可凭火车票、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报销标准,可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票、汽车票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其中不含火车软
14、卧票和飞机票。交通费,其中不含火车软卧票和飞机票。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宿费报销标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宿费报销标准,可凭票据报销在外阜住院前工伤职工本人的住宿费,可凭票据报销在外阜住院前工伤职工本人的住宿费,日报销标准不超过日报销标准不超过150150元。市局元。市局20111292011129号文件规号文件规定为住院前定为住院前3 3日,每日日,每日150150元。元。(一)(一)工伤待遇项目及标准工伤待遇项目及标准 4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
15、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保险基金支付。现在执行关于配置工伤辅助器具项目、费用限现在执行关于配置工伤辅助器具项目、费用限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570200570号)。号)。前提是由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前提是由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填写申请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由用人单位填写申请
16、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定确认。(一)(一)工伤待遇项目及标准工伤待遇项目及标准 5 5、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三款规定,生活不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负责。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 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月平均工资的50%50%、40%40%或者或者30%30%。(一)(一)工伤待遇项目及标准工伤待遇项目及标准 6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一)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