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服仲裁裁决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职工李某因休息休假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的行为无不当之处,遂裁定对李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李某不服,考虑到如果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交纳诉讼费,李某没有立即向法院起诉。正在犹豫不决时,李某看到了一份行政复议法的宣传材料。李某想:既行政复议不收费,何不去试一试呢。 接到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某劳动保障部门经过认真的审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李某发出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评析】要分析为什么劳动保障部门没有受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所
2、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裁决的活动。 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不是行政机关。其仲裁裁决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呢。 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
3、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务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行政机关,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上述分析和行政复议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在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当事人认
4、为行政复议不收费不妨试一试,即使不能通过复议解决问题,也不会给自己造成什么损失。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在申请行政复议前,一定要弄清楚您所不服的行为是否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列。如果不弄清楚这一点,是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损失的。以本案为例,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是尝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提出以及复议机关的审查决定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做保证。如果这一过程超过了15日,势必影响到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权。 总之,各种争议的解决都要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了解这一点当事人才能及时、正确地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