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局复核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审计责任,完善审计质量把握体系,标准审计行为,降低审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把握方法(试行)和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那么,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审计复核实行审计组组长(主审)、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及复核机构(专职复核人员)三级复核机制。 第三条以下范围的审计事项必需实行三级复核: (一)本局业务科直接实施的全部审计项目,包括中心、省属单位授权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二)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并需要以本局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确定的审计项目; (三)其他应当复核的项目。 第四条审计组组长(主审)按规定对审计报告、审计日
2、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通知书进行复核。主要复核内容: 1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3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4审计事实是否清楚; 5审计日记是否按规定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是否照实全部反映; 6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7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精确; 8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9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完整。 审计组组长(主审)复核后,应在审计工作底稿签署复核意见,并对复核及复核意见负责。 第五条业务科负责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
3、、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填写业务科复核意见书。 主要复核内容: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2审计事实是否清楚; 3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4适用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评价、定性、处理、惩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业务科负责人对以上复核及复核意见负责。 第六条业务科按规定完成二级复核后,应向综合科(专职复核人员)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确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代拟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本科复核意见书以及复核过程中需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复核机构(专职复核人员)对业务科提交的复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业务科补充有关材料;审计报告中主要事实不
4、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将全部复核材料退还业务科并书面通知补正。 第七条复核机构(专职复核人员)负责对业务科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确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业务科复核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复核,并填写审计复核意见书。复核内容: (一)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评价、定性、处理、惩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四)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复核机构负责人对其本科复核及复核意见负责。 第八条在审计复核过程中,复核机构(专职复核人员)就有关事项向业务科询问时,有关人员应当乐观协作。 第九条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
5、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特殊状况可延长到10个工作日,但觉察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限期由业务科补充,补正材料时间不在复核期限内。 第十条复核机构收到和退回业务科复核材料时,应当办理签收手续,由业务科经办人和复核机构经办人分别填写复核材料移送签收表。 第十一条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机构应当将复核材料连同审计复核意见书退还业务科。业务科应将复核意见接受状况填入审计复核意见书,并复印送交复核机构(复核专职人员)。 第十二条业务科依据复核机构复核意见适当处理后,将审计报告、审计确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代拟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业务科复核意见书和复核机构审计复核意见书报送分管复核机构的领导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分管复核机构的领导审核后,业务科按规定职责、程序办理审计报告、审计确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审定、签发等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