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番禺区科技方案工程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科技方案工程的管理,根据番禺区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原那么和管理方法的要求,提高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率,获得更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成果,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开展,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管理方法所称科技方案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列入番禺区各类科技方案,并获得政府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工程。 第三条本管理方法所称工程管理是指工程立项后,为保障工程的顺利开展,对工程按方案要求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果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四条番禺区科技局负责对工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组织对工程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监督、管理和验收;对工程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
2、查监督,组织本方法的实施。 第五条工程负责单位接到获准立项通知后,须在1个月内与番禺区科技局签定工程合同书。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定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六条工程签定合同书后,承担工程单位应尽快按研究开发方案组织开展研究开发工作。 第七条工程承担单位要切实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研究开发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建立工程档案。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科技方案工程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工程单位应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并在立项同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技术保密合同,确保工程技术保密的平安。 第八条工程承担单位对工程负责人的变动或研究开发方案、方案的重大修改,须及时上
3、报区科技局审批备案。 第九条工程立项后,工程承担单位必须向区科技局报送企业财务月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向区科技局汇报工程研究开发进展情况,并填写番禺区科技方案工程执行情况表。 区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工程承担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工程执行情况。 第十条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企业财务报表和填报番禺区科技方案工程执行情况表的企业,区科技局有权取消该科技方案工程,并追回已拨的科研经费,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新的工程申请。 第十一条区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在工程检查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区科技局有权中止工程执行,必要时,可要
4、求工程承担单位退回已获资助的经费。 因工程负责人原因,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的;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工程承担单位已不具备继续实施能力的;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开发方案的; 违反本管理方法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工程承担单位必须按财务有关规定设立专帐,对资助工程的经费使用情况实施专项管理,并及时将在工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上报区科技局。区科技局根据需要对工程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区科技局可根据工程执行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资助方案。 第十四条因故不能按期完成而需要延期的工程,工程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区科技局审查批复后,可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区科技局每年须根据各类科技方案工程汇报和检查的情况,综合形成“番禺区科技方案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向番禺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六条经评议或鉴定通过的工程,工程承担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工程研究开发资料、总结报告以及评议或鉴定证书及有关附件报区科技局备案,区科技局据此确认工程结题。 第十七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番禺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番禺区科技方案工程管理工程流程图 2、番禺区科技方案工程执行情况表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