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胜者思维读后感王泽 孟子告子下中。“入那么无法家拂士,出那么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忧患使人生存,安逸使人败亡。没有忧患、危机意识,是导致国家或企业灭亡的最重要原因。同样,一个企业要想长青,也离不开忧患的作用,成思危说过“我们的企业一定不要自满,一定要居安思危,学我的名字。 如今国内创业气氛高涨时期,一种新技术问世可能瞬间就会被复制抄袭,企业要想到达具有竞争力的先进水平、不断地稳步开展,就必须树立“危机意识是企业开展的动力,时刻保持危机感,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的理念。居安思危也是企业管理人员必备的心理素质,也是企业在应对市场竞争中的一把利器,不管过去的成就有多么辉煌
2、,管理人员都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同时成功的管理者除了提高警觉性外,还应及早动手“防患于未然,而不是把命运寄托在优惠政策,人际关系,地方保护等方面,应积极制定应对战略,从而掌握竞争的主动权。 而何谓战略,孙子兵法首言“兵者,国之大事,生死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说明战略的决定性作用,如今在没有硝烟的商业战场,企业战略和目标同样也是一个企业的存亡之道。 战略就是取舍,有所为,有所不为。它的本质就是选择,权衡和各适其位。对于企业来说,战略就是尽全力发挥自己最大优势,躲避自己的劣势。从另一方面将是要和竞争对手做出不同取舍,做出不同的效劳或产品,要有清晰长久的公司定位和差异化战略,但所有战略均需根
3、据最终所要的目的的结果为导向。 书中提到的艾森豪威尔总统曾讲过由于家里穷,母亲带着七八个孩子,不管如何艰苦都是以结果评论,而正是因为如此,对他后期的战略、管理才有了重大的影响。军队人人讲战功,企业人人必须事事有结果。完成任务不等于是好结果或想要的结果,必须注重结果质量。有时候,只注重事项的完成,没有考虑效果,结果导致目标偏差率过大,这不是结果导向。但如果仅仅考虑完成效果而不注重效率,也可能会使企业付出太高的时机本钱,使结果失去应有的意义或价值,这也不是结果导向。因此,企业要按照事项的重要和紧急程度来排序处理,同时倡导立即行动、持续改进,才能做到效果和效率的平衡。 个人总结以结果为导向可分解为以
4、下六个重点: 一、明确目标; 二、统筹分析; 三、反推过程; 四、提纲挈领; 五、关注重点; 六、要事优先。 行政部:王泽2023年7月30日 第二篇:王泽鉴民法总那么读后感王泽鉴民法总那么读后感 读王老先生民法总那么,字里行间,通透平实而不晦涩;其结合学说与判例的形式,使人联系实践,易于知解,盖民法总那么,乃民法物权法、债法、婚姻法、继承法共有之抽象,提取最小公因式,便于立法之系统、精细。台湾民法立法例采德国、瑞士、法国之形式内容,更多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抽象概括之优点,立法例上采总那么-分那么形式,此种形式不紧使民法系统全面疏而不漏又能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律碰撞产生的漏洞,同时在适用上给予较明确
5、的标准价值位阶的指引。民法总那么是分那么“形而下之“上层,学习民法总那么便于体系的掌握民法全面概貌。为更加细微掌握民法各支流打下根底,由树根及于枝末而水到渠成,笔者品读半月,获益匪浅,于此整理,从头至尾,以点带面,是为稳固所得而留日后温故知新。 全书十二章,盖第 一、二章乃偏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是关于民法渊源与民法解释及漏洞补充的内容,此内容于其民法思维对应内容相当,又因此局部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类似之描述早在魏德士法理学及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得知,且固认为更加详实。然绪论以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为引入,别开生面。耶林认为为权利而斗争不但是权利,更是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其此番论述,激情
6、而鞭辟入里,其说到的关键词“权利感情,国家应该培育民众之权利感情,对于国民施行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其得出的结论是“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根底,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其认专制政府蔑视私权,人民盲从,在外国侵略时必将萎靡不振。然引用文人鲁迅的一句话“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更反思中国和世界历史,多少国家虽处专制,但毅然可以保存自己的文明,如晚晴以后的中国。之所以如此,我认为人民的某些权利感情是与生俱来的,是带有自然法属性的,社会、政治属性之权利固可压抑,但自然属性之权利,断不可剥夺。人类作为一种独特的动物种群存乎世界,
7、必有其亘古不变之存在,此种存在之维持以某种私权为底线,如生存的权利。固专制政府虽可压抑剥夺个人某些私权,但如有某些稳定的社会机制存在去维系个体起码的自然权利,如果侵略者侵犯了这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必将遭受强烈的回击。 所以个人认为耶林不可对私权不进行分类而统一论断,反面来说,假设一社会群体各种私权无限膨胀,亦有可能导致“不侵自乱。个人认为,亦如股市的布林线,上轨线代表高级的私权,下轨线代表低级的私权,那么历史中使社会平和的是其中轨线,私权被压抑向低轨线靠拢甚至有时比其更低,抑或私权被放大而膨胀向上轨线接近甚至比其还高,但这都不是常态,私权在一个社会的或低或高不断增大布林线的区域,区域的增大表征着
8、社会宽容度的增加。某个特定社会历史的长短与沉淀也决定着这个社会的宽容度,偶尔对私权的极低的压抑是不会让整个社会奔溃,私权的偶尔极大放大也不会让整个社会繁荣,而应在一个具体的语境中考虑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去合理的对待私法和公法的开展综合培养国民的“权利感情。 第三章为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乃权利义务关系,盖“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权利如此重要,本章主要对权利体系进行了概括性的描述,使整个权利体系较为明晰。在说到权利本质与请求权的时候,提到了德国著名的法学家winscheid,汉音应为温赛德,可本书多处为魏德赛,实为汗颜。根据不同标准分类不同的权利,对于侵
9、害债权而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甚多关注,并认为其分析可赞,大陆侵权法也只成认对侵害绝对权的救济,而德国和我国台湾皆规定“出于成心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以损害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此规定使侵权行为外延更宽广,可以给予此类受害者予救济,更而减少法律漏洞。对于请求权,使人清楚的明晰了根底关系与基于此关系之请求权,结合民法思维,使对请求权的认识更加深化。“请求权基于根底权利而发生,请求权乃权利之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这对理解一些法律规定着实重要,如实效消灭后债权人之受领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根底之权仍然曾在,因实效而消灭乃请求权。亦如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抽象与别离,读此书对请求权与根底权利关系之认
10、识也有类似之感受。对于形成权,有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之分类,此分类使解一些迷惑,如离婚请求权,外表乃请求权,然其实质是夫妻关系因单个人之意思发生变化,法院之审查是其构成要件是否完全,乃确认之诉,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其要件,此番分类使现象与实质得以区分,快哉。又形成权之行使不得附条件,但经常见附条件之形成行为,如附条件撤销,并经常不得而知。书中谓“形成权的行使原那么上不得附 条件或期限。但条件的成就与否系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期限明确者,不在此限此为基于利益衡量而设置双方之负担而至公平合理。 第四章之内容为权利主体,权利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关于人格权的保护,书中认为:人格权的保护范
11、围有不确定性,关于其“不法性的认定,应采法益衡量原那么,就受害人的人格法益,加害人的权利及社会公益依比例原那么而为判断。此种衡量对于解决当下因社会开展而出现的侵权与行使权利之矛盾甚为重要。如新闻侵权与言论自由,笔者认为这此种纠纷在很大程度上无法理上强力逻辑去佐证,更多的是受政治、文化、等因素影响。法官主要的就是衡量各种利益冲突而给予公平恰当的的解决对策。其次,在这章,更体现多的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维,法律类型化思维。如对因侵权行为不同的请求权,规定不同的归责要件,对于侵害出去、停止损害等不作为请求权,不要求过错的要件,而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需要过错的要件;被宣告死亡之人在撤销宣告后,其财产
12、关系及与身份关系是否自动恢复,要视关乎其财产、身份的他人行为是否为善意而定,大陆一刀切的做法似乎就过于僵硬;第23条:“因特定性为选定居所者,关于其行为,视为住所,因市场交易主体之自主设定交易地多为寻常,固此规定使便于诉讼救济。此上细微精巧当为大陆民法借鉴学习。对于法人权利能力范围之限制,也区分两种原因即法令上的限制和性质上的限制,使人便于理解。最后值得称赞的是:“财团之设立必须得主管机关之许可,但许可系属公法上的行为,不得因此而认为主管机关系捐助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故捐助行为系属无相对人的单独行为。此种区分公法和私法领域而界定行为性质,更有利于财团法人的设立与开展,更有利于社会福利的增长。 第
13、五章乃权利的客体,即物、财产、企业。关于物之描述,在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及其论物权法中论述甚详,如关于物之动产不动产之分类、物权行为、公示原那么等。关于物之概念,对人有利益可控制,是否有体个人认为必须为有体抑或其必须有有体物为之载体,个人身体及其局部是否得为物,关乎人格,虽可别离但不能为之物。其次关于物权标的物特定原那么,即一物一权原那么,物权须特定具体化,不能如债权“打包抽象化,故多项财产集合为标的而成契约,于物权处分上不可行。于其最后所述之企业客体,首先不管企业既为主体又为客体,在具体问题上之冲突,企业为权利客体本身乃综合财产权,包括债权、 商誉、知识产权等,有无单独论述之必要。如企业动产
14、浮动抵押是否有违物权特定之原那么。又犹如大陆民法通那么以所有制进行财产的分类,本为不科学。对不同所有制采取不同的法律保护,是违法律一体平等保护之风格,此乃人为造作,与事实不符。个人读客体此处财产与财产权、企业与财产,不甚清晰明了。 第六章权利之变动,篇幅最大,收获最多,首先得以区分,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行为之性质由其核心决定之,究行为为意思表示者为法律行为,而意思通知(如追认)、观念通知(召集社团总会)感情表示(如夫妻间的宥恕)为准法律行为,“此三者的效力虽由法律之规定当然发生,但均以表示一定之心理状态于外部为特征,与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极为相近,故学说上称为准法律行为。其次,关于合同与契约
15、,合同乃合而同之,如设立合伙组织,契约乃相对平行对应给付,故大陆“合同之概念本当为“契约。至于,“宪法关于根本人权的规定对私法关系不具有直接标准效力,应透过第71条等概括条款实现其价值理念。71条乃如管道条款,使宪法间接发生其效力。脱法行为,亦如国际私法上之人为改变连接点之法律躲避,其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极为相似,但脱法行为企图发生一定经济上之目的,具有法律行为上之效果意思,非属虚伪意思表示。文末借德国法学者flume之话:“脱法行为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法律解释的问题。就民法而言,一个独立脱法行为的理论根本不能存在。再者,关于意思表示,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主观要件又包含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
16、意思,区分这些因素对于行为之状态至关重要。意思表示中错误包括内容错误动机错误、行为错误,而动机错误不影响行为的生效,故:“表意人为防止承担意思形成上错误的风险,得与相对人约定,使一定的缘由成为法律行为的内容,尤其是作为法律行为的条件。最后深受启发的,民法之行为要与公法领域区分开来,且不可以先见去看待观察问题,“如第92条规定之诈欺,不以致被诈欺之人受有财产上损害为必要,与刑法上诈欺意义不同,盖其保护者非表意人的财产,乃其意思自由也。最后关于契约解释方法与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也别开生面,盖:“意思解释的任务在于衡量当事人的利益,合理分配因不同了解立场而发生不同认知的危险。 第七章关于条件与期限的问题,关于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此二者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