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协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委员视察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根底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有序参与国是和我省重要事务,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我国和我省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视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路线和根本纲领
2、,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省委和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省情民情,提出意见建议,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效劳。 第四条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 第五条视察组织工作坚持“求实、标准、平安、协作的原那么,科学安排,精神组织,周到效劳。 第六条政协x省委员会办公厅统筹安排视察工作,制订年度视察工作方案,提交主席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常委视察团、委
3、员视察团。 第八条常委视察,居住在XX市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委员的视察,由政协x省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组织。 居住在上列地区以外委员的视察,由政协x省委员会办厅统一安排,委托委员所在地市级政协负责组织。 第九条视察团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方法组成。委员每年应参加一次视察。常委还可以参加常委视察团。 组织委员赴XX市以外视察时,根据视察内容需要,邀请所到地的省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条视察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假设干人。团长、副团长人选由政协x省委员会办公厅提议,在视察团全体会议上协商通过。 视察团团长、副团长领导视察团的活动,决定视察团的重大事项,代表视察团同地方交换意见,负责审核视察报告
4、。 第十一条委员参加视察,要按照日程参加各项活动,遵守有关规定;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反映社情民意;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 第十二条政协x省委员会办公厅商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围绕视察内容制定活动日程,安排接待工作。 第十三条视察过程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与地方党政领导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视察团在集思广益的根底上形成视察报告。视察报告一般按程序审定后,由政协x省委员会办公厅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对于重要的视察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政协x省委员会报送省委、省政府。 第十五条对视察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建议,可以提案、信息、信访渠道反映给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视察团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新闻单位派记者随团采访,扩大委员视察的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政协x省委员会办公厅及有关部门派出假设干工作人员,负责委员视察活动的各项组织效劳工作。 第十八条常委视察,居住在XX市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委员的视察经费,由政协x省委员会办公厅统支使用;居住在上列地区以外委员的视察经费,由政协x省委员会办公厅按规定拨至委员所在地市级政协。委员视察期间的食宿费用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政协x省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