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和形式 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和形式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省科技厅和经授权的市州科技局、省直各厅局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二、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 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并授权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到达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 2、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辩论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2、。组织专家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九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九名,被聘请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托代表的形式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辩论,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七至九人组成函审组。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鉴定委员会专家的资格与责任
3、鉴定委员会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专家库中选择指定,不得由成果完成单位提供。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开展的状况的同行专家。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4、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科研、生产等多方面的专家参加,同时应注重老中青专家是有机结合。 5、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方案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用户单位的人员,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不能进入鉴定委员会。 6、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7、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预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