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委对党内处分批复 党委对党内处分批复一xx村党支部: 你们报来关于给予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请示收悉。 xx身为共产党员,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销售过期产品,并被XX县区农业局给予行政处分。其所犯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如对本处分批复不服,可以向镇党委、县纪委等提出申诉。 (此页无正文) 中共xx镇委员会 2023年1月8日 党委对党内处分批复二镇纪委: 你们关于给予xx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请示(上纪(2023)3号)收悉。袁林财在2022年担任原严家村村民主任期间,与原
2、支部书记郭世土在向原320省道拓宽征迁薛菊兰户(房屋等共计补偿款计56936元)支付首笔征迁款25000元后,在剩余补偿款完全拔付到村的情况下,以剩余补偿款未拔付到村为理由欺骗薛菊兰,致使薛菊兰户前后16年时间未领到应该领取的剩余补偿款。原村民主任袁林财,系党员,对村级财务收支、村务财务公开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负有维护村民正当利益的职责,但其为了一已私利,放任监管,致使村级财务混乱,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侵害了群众利益,造成影响极坏,严重损害党员干部的形象。 xx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构成违反群众纪律错误。鉴于其在镇纪委调查时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并如实坦白成认自己的违纪行为,并积
3、极补偿群众损失,可给予从轻处理。为严肃党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2023年5月19日经镇党委讨论决定,同意给予xx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请将批复执行情况及时回复我委。 此复。 中共xx市衢江区上方镇委员会 2023年5月19日 党委对党内处分批复三中共xx市中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总支委: 你们于202223年11月11日报来关于对xx同志作出党内警告处分的请示收悉。xx同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局纪委于2023年12月8日会议讨论并经局党委2023年7月22日会议讨论,同意你们所提处分意见,决定给予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特此批复 二oxx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