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过错鉴定机构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 申请人:谢本平,男,44岁,汉族 住址:XX市南川区南平镇兴湖村9组 申请事项 请求对南川区人民医院与徐红梅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2223年8月13日,XX市医学会受南川区人民法院委托,对“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重庆医鉴 202223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缺乏以成为本案的判案依据。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在一审中主张的最根本的法律关系是“过错赔偿,这应该是法院委托鉴定的重点,而不是“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委托鉴定。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主要是追究南川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而一审法院直接以“徐
2、红梅医疗事故争议为由委托XX市医学会进行鉴定,显然有误导当事人的意思,是欺负申请人不懂法律、不懂医疗诉讼程序的恶劣行径,是从法律上蛮横的强奸了申请人,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 二、重庆医鉴202223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鉴定意见中表述的医方过失行为与鉴定结论自相矛盾,其过错与死亡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表达严重不符合客观逻辑。 羊水栓塞的死因是否可以掩盖医疗机构的一切过错责任。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死亡后果与整个手术诊疗过程究竟有没有关系。是否徐红梅此次手术必然会发生羊水栓塞。申请人认为:徐红梅作为39岁高龄产妇,有前二次剖宫史,目前是实施第三次剖宫术,本来发生各类产科并发症的机率就较大,而医方在
3、主观意识上并没有将徐红梅列入高危产妇,也没有配备足够应对高危产妇的技术力量来实施本次手术,甚至连最常规的术前多项必要的检查也是延用十天前的产检结 果正所谓“意识决定成败医方的主观轻率意识是造成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死亡的主观因素,应当承担主要或完全责任。任谁都可以看出,重庆医学会下达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鉴定结论与医方存在的过失之间是不符合逻辑的,我们有理由认为:医学会是站在医疗机构的立场上给予的结论,是一种对医疗机构过失的保护行为,因此需要重新对医方过错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三、重庆医鉴202223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有遗漏。在鉴定现场,医患双方当事人不管用口述还是
4、书面提出,均应成为专家鉴定的参考,患方当时曾口头提出医方在手术前未对徐红梅做血常规、尿常规、b超、心电图等一系列的术前常规检查,而是采用十天前徐红梅在该院检查的结果作为手术依据(详见病历),这符合诊疗法规吗。但在鉴定书中,专家只字未提。这些常规检查延用十天前的结果是否符合诊疗标准。如果不符合诊疗标准,是否属于术前准备不充分的过失范畴。这需要在过错责任鉴定中进一步鉴定。另外,医方在手术过程中,在对病人实施所谓的抢救过程中,让病人家属签署了两份病危通知书,这是怎么回事。合符诊疗标准吗。如果不符合标准,是否涉嫌病历造假。这些疑问也需要在司法鉴定中予以鉴定。 四、通过对羊水栓塞病理的研究而得出的几点推
5、断。 大家都知道羊水栓塞是羊水进入母体循环引发的产科并发症,但羊水在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进入母体循环的,除非到达以下条件: 1、损伤。产程中,宫颈扩张过程过速或某些手术操作损伤宫颈内静脉或剥离胎膜时蜕膜血窦破裂。 2、过高的宫内压。不恰当或不正确地使用缩宫素以致宫缩过强。另外在第2产程中强力压迫子宫以迫使胎儿娩出,这些都是人为地导致afe的重要因素;而双胎、巨大儿、羊水过多那么系病理性因素的宫腔内压过高而使羊水经破裂的胎膜从开放的血窦进入母体血循环。 3、某些病理性妊娠因素:胎盘早期剥离、前置胎盘、胎盘边缘 血窦破裂,羊水可经破裂的羊膜及已开放的血窦进入母血循环。 申请人认为:徐红梅产生羊水栓塞,
6、符合第二个条件:过高的宫内压。XX市医学会在组织鉴定会时,南川区人民医院麻醉医师王福田是唯一一名全程参予手术并到场参加鉴定会的见证人。他用很直观语言描述了手术现场:当胎膜刺破后,羊水一下子就“标出来了,溅得主治医师张敏口罩和帽子上都是,紧接着病人徐红梅就出现异常情况以上描述,可以推断出:徐红梅是在羊水“标出之后才引发的羊水栓塞。申请人曾询问在场专家:是否属宫缩过强的表现。专家回复:全身麻醉情况下,无宫缩。由此是否可以推断:徐红梅羊水能“标出老高的前提条件,要么是人为的强力压迫子宫,要么是羊水过多,如果羊水过多,那么是可以通过b超检查出来的。以上推断,是否可以断定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系医师手术操作不当或术前准备不充分而导致的呢。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仅以重庆医鉴202223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唯一依据来判决本案,让医方在徐红梅的死亡后果中只承担轻微责任,于法理不通,于情理更是不通。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请求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请予批准。此致 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人:谢晓东 2023年6月7日 :1532023288202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