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无法支付劳动酬劳时,可否向其投资人追偿? 征询:我从2023年3月至11月某蔬菜加工厂打工,该厂的投资人为李某某,2023年1月21日,经双方结算该厂尚欠我工资26199元,李某某于当日出具了一份工资结算清单给我。后我屡次向该厂催讨工资,李某某均已蔬菜加工厂亏损为由回绝付工资给我,请征询假设工厂亏损无法支付我工资,我可以要求李某某还款么?福建 赵先生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运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酬劳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酬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运营实体、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缺乏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的规定,应予支持。因此,某蔬菜加工厂雇请你为其提供劳务,并结算劳务酬劳,双方之间依法构成了劳务合同关系。某蔬菜加工厂尚欠你工资26199元,事实明晰,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某蔬菜加工厂应当支付拖欠你的工资。某蔬菜加工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李某某是投资人,故当某蔬菜加工厂财产缺乏以清偿债务时,李某某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你可以向其催偿。作者单位: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