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力资源效劳许可证申请书 人力资源效劳许可证办理 一、申办主体:公民个人或单位组织 二、申办条件:公民个人或单位组织申办人力资源效劳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相应的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2、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固定效劳场所(冠以省名的不少于40平方米)和相应办公设施; 3、有202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4、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冠以省名的应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主办单位或拟任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效劳方式、主要负责人根本情况及申请开办时间等
2、; 2、拟任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拟任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个人简历及近期免冠照片三张,单位开办的还应出具开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开办的须提供居住地派出所的居住证明; 3、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机构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机构名称、性质、效劳宗旨、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数额及其他有关事项; 4、工作场所及办公设施的使用证明(租用的须附租赁协议); 5、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6、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开办人力资源效劳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1、受理。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即时审理。 2、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提供材料不完备的,随时告知申请机构予以补正。 3、实地考察。工作人员到现场对开办场所、办公设施、办公环境等进行实地考察。 4、发证。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人力资源效劳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办者须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效劳许可证,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开展人力资源效劳活动。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