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保险监管体制几点思考 找文章到一站在手,写作无忧。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商业保险业取得了长 足的开展,保险机构日益增多,保险需求也不断增长,多元市场主体的保险竞争格局已初步形成。但随着世贸过渡期的结束,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开设分支机构将不受地域和数量的限制,外贸保险公司的不断涌入,要求我国的保险监管应适应新形势下的变化,加快与国际接轨,完善监管体制。 纵观世界,没有一成不变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监管模式。在对保险市场采取监管的实践中,各国都根据自己的政治体制、经济模式、以及本国保险市场的规模等具体情况,形成了不同的保险监管模式。如果按政府对保险市场的干预程度划分,可将监管模式分成严格监
2、管模式和松散监管模式。在严格监管模式下,政府统一监管的职能必然加强,从而是政府监管权力的高度集中和强化。而对于松散型监管体制,会形成权力的下放,更加重视行业自律的作用以及监管机构之间的制衡。但在目前情况下,两种监管模式出现互相融合的趋势。美、日等国作为世界经济的大国,在保险行业也占据着领先的位置,他们根据自己本国的国情,采取较为完善的严格监管制度。而随着现代保险市场不断出现新的变化,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不断冲击各国保险市场,全球出现了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趋势,美、日为首的这些国家也表达了这种改革的趋势。这主要表达在以政府的严格监管为特色的国家逐步放松对保险市场的监管,行业自律作为另一种监管力量受到了
3、这些国家的重视。而像英国这样以自律管理为传统中心的国家开始逐步重视政府监管的支持作用。其突出的表现就是加强了政府的监管立法,将自律的管理体系置于法律框架之下,形成了法律监督下的自律管理。 二、我国保险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已经参加世贸组织,中国的保险业面临着挑战和机遇,相应的中国的保险监管也应加以完善。中国的保险监管历史较短,有许多尚处于探索之中,特别是在新形势下,中国过去的保险监管在理念、目标、思路以及监管实践等方面还存在与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环境不适应甚至冲突的地方,这些主要是我国长期以来保险监管采取的是严格的政府监管模式。市场需要监管力量的维护,但是过度的监管可能遏制保险市场的生机和活
4、力。主要表现在: 1、现有监管体制下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不佳 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导致市场上保险机构的数量有限,有限的市场竞争主体又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充分,竞争的限制又影响机制的有效发挥,并且没有完善的退出机制还导致了市场的无序竞争和急功近利。市场准入的门槛过高还导致了保险行业对内开放程度较低,这些都导致了保险公司经营效率低下。 费率的严格管制使保险产品的价格不能正确反响市场的供求状况,破坏了费率的市场传导机制。即加上制订合理的费率,需要进行精算,需要根据所积累的市场信息制定费率,而且信息收集要有本钱,这些信息的科学性、真实性、及时性也难以保证。另一方面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也使得大量资金不能在市场上追
5、逐利润,不能在流动中得到尽可能的增值。近些年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综合收益率均低于国外保险资金年收益率的标准,这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政策与市场环境密切相关。显然我国的保险公司资产运用注意了平安性,但却无视了资金结构的优化,无视了保险公司资金增值的需要。 2、单一监管模式的缺陷 我国保险市场的主体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保险经营的地域限制也在不断放开。而且到目前为止,尽管保监会组织体系不断完善,设立了派出机构,并对保险市场的监管起到了积极的意义,但由于派出机构设置在省会城市和方案单列市,未向地市延伸,难以掌握基层保险业运作的情况,而基层的保险人更容易利用自己的保险知识和实际经验来逃避监管的漏洞,因此形成了局部监管真空。 保险监管制度的设计较为复杂,参与主体众多,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风险控制难度较大。在这个制度前提下无论是实施单一监管还是多重监管,都需要不同领域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具体到我国监管的现状,除保监会发挥监管作用的之外。也需积极引入和发挥外部力量来形成监管合力,强化和完善市场监管。 3、监管立法落后于保险市场的快速开展 近几年保险市场的开展及对外开放对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资产运作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而我国的保险监管立法却没有跟上这种变化,表现在: 保险立法滞后。保险运作的许多方面仍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一些新政策的出台与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如保险法第17条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