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新方案生育窗口办事指南 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 一、申请办理的条件 户籍在本省或者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 1、夫妇双方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十四周岁前死亡的; 2、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妇,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二、办理所需的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审批表(一式两份)及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家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或结婚证、独生子女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原件
2、及复印件。 3、二寸合影相片一张。 三、发放流程 1、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免费审批发证并登记造册,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发证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送证上门,或委托村(居)委会送证上门。对于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宝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一孩生育效劳证 (一)申报材料 1、一孩生育效劳证登记表;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夫妻近期合影照片1
3、张(2寸)。 (二)办理程序: 1、以登记为原那么,领证为例外。群众可在村(居)委会登记,如有需要,也可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并当场领取一孩生育效劳证。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予以免费发放。 (三)承诺时限:即办 (四)收费标准: (五)办理流程: 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向办证机关提交材料 办证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办理时限:即办 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免费办理一孩子生育效劳证发放生育效劳证并退还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时限:即办 对不符合办理一孩生育效劳证的,要即时说明理由流动人口婚育证 一、申请办理的条件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XX县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
4、成年育龄妇女。但是,下类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二、办理所需的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 2、本人的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三、办理流程 1、育龄妇女外出前与村(居)委会签定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方案生育效劳管理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亲人或村(居)委会代办) 2、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免费发证并登记造册;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全的全部材料。婚育证明应载明
5、:持证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根本信息,同时,还应载有发证单位印章和发证时间,婚育证有效期为三年。再生育效劳证 一、申请程序 1、符合XX省人口方案生育条例再生育的相关条件的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首先收到当事人申请的乡(镇、街道),必须接待、受理,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另一方户籍地卫生计生部门。一方户籍在外省的,经外省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或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可在我省办理生育效劳证。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近期免冠两寸合照1张。 2、单独二孩的提供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效证
6、件,即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独生子女证)或申请人承诺声明。 3、办理再生育申请不适用承诺制的情形,要求提供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 (1)视为独生子女的情形,应提交如下证明: 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发生子女死亡所在医疗机构、注销户籍的派出所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其他子女到达法宝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收养的以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
7、的收养证。 (2)“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需提供: 收养证;县级以上医疗或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3)“子女为残疾凶,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和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需提供设区的市以上病疾儿医学鉴定组的书画鉴定结论。 (4)“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5)“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需提供丧偶方
8、原配偶的死亡证明。(6)“夫妻为双农民,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需提供:男方户口迁往并且事实常住女方家落户证明;赡养女方父母的协议书或公证书。 (7)“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需提供:汉族一方户口迁往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并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的证明; 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生育子女民族成分的证明。 三、办理再生育效劳证流程图 申请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近期免冠两寸照片1张及双方符合再生育的书面证明材料。 双农民,夫妻只有一个女孩 对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发证 书面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齐的材料 不符合
9、再生育条件不能办证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当事人不服且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当事人。政策性再生育审批 符合法宝条件的,材料齐全、有效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发证。 书面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齐的全部材料。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能办证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不服且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当事人。方案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根本条件 1、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痛苦不堪、退职
10、、开除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2、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方案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3、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于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表,上报村(居)民委员会。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讨论;张榜公示七天; 村(居)委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于4月15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核实初审。初审通过人员名单
11、在乡镇(街道)、村(居)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并于5月31日前上报县卫计局。 4、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县卫计局对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经复核确认后人员名单在村(居)务公开栏再次公示七天。签注审核意见后,于7月15日前将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并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5、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县局于7月31日报省、市备案。 市计委根对县局的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 省卫生计生委对县级提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准,并进行质量抽查,同时将本省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名册提交省财厅,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三、奖励扶助金发
12、放 发放标准。对于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低保家庭按每人每月2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四、奖励扶助对象所需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三张。方案生育情况证明书 (一)申报材料: 1、已婚对象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对象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当事人(或委托人)持村级开具的方案生育情况证明局。 (二)办事程序: 1、当事人(或委托人)持村(居)委会开具的方案生育情况证明书;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予以办理。 (三)承诺时限:即办 (四)收费标准:无 (五)办理流程: 当事人(或委
13、托人)持村(居)委会开具的方案生育情况证明书,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结婚证 计生办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办理时限:即办 不符合条件的当即说明理由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指南 一、申请鉴定的问题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鉴定所需的材料 1、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 3、相关病史资料、包括病残儿的病史、检查、检验报告及县级以上的疾病诊断证明。 三、鉴定审批流程 1、女方向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审批表。 2、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
14、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计生办。 3、乡镇(街道)计生办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卫计局。 4、县卫计局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市卫计委。 5、市卫计委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6、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卫计委申请省级鉴定。 7、市卫计委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卫计委。 8、省卫计委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