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工作实施方案 纳夜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工作和规 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事项为加快推进全镇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工作和标准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标准方案生育秩序,遏制违法生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方法、和XX省方案生育管理方法、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XX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镇方案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自1998年7月27日以来违法生育、非婚生育以及非法捡养子女,未按标准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以下简称被征人员),
2、必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缴清社会抚养费以及滞纳金。 二、被征人员是农民或城镇居民的,根据其生育行为时间,分别对生育双方当事人,按照XX县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被征人员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根据其生育行为时间,分别依据生育双方当事人户口类别,按照XX县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被征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征收倍数按最高标准执行: (一)隐匿生育行为,将生育的子女转移的; (二)拒不配合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调查取证的; (三)有履行能力,拒不缴
3、纳社会抚养费的。 三、被征人员应当一次性缴清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可向属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分期缴纳申请,经县人口和方案生育局批准后,与属地镇(乡)人民政府签订分期缴纳协议书。实行分期缴纳的,首次缴纳社会抚养费应当在总额的40%以上,余额在3年内缴清。 四、各村当对1998年7月27日以来违法生育、非婚生育以及非法捡养子女的人员进行清理核查,并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台账。被征人员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及时清收。 五、社会抚养费应当按规定标准足额征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禁止任何形式的“打清单 行为。凡1998年7月27日以来未缴清社会抚养
4、费而“打清单的,一律无效,必须依法追缴。 六、公安、住房城建、国土、民政、卫生和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人口和方案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积极配合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被征人员在办理新生儿入户、宅基地审批等手续时,应当到镇计生办缴清社会抚养费。 七、被征人员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签订分期缴纳协议书后未按时履约的,由县人口和方案生育局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被征人员或其他人员干扰、阻碍社会抚养费清理征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纳夜镇社抚费征收标准建议 二一四年五月二一日 纳夜镇社抚费征收标准
5、1.政策外1孩: 2022年前出生一次性交清征收500元; 2022年前出生一次性交清征收1500元; 2023年前出生一次性交清征收2500元; 202223年前出生一次性交清征收3500元; 2023年前出生一次性交清征收6500元; 2023年前出生一次性交清征收8000元;分期交征收10000元; 2023年按上年度全县人均纯收入4010元的4倍征收;即16040元; 2.政策外2.3孩。)政策外2孩为相应年度的2倍征收;政策外3孩为相应年度的3倍征收;政策外4孩为相应年度的4倍征收;以此类推。 内容总结(1)五、社会抚养费应当按规定标准足额征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禁止任何形式的“打清单 行为(2)附件:纳夜镇社抚费征收标准建议 二一四年五月二一日 纳夜镇社抚费征收标准 1.政策外1孩: 2022年前出生一次性交清征收500元(3)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