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组织法律知识演讲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解读 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上午好,我是XX市明志法律效劳中心的徐廷峰,现就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即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与开展过程中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大家共同学习与探讨,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的发挥出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 当前我国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创立与开展的主要法律依据为由国务院通过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由民政部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方法,以及由科学技术部和民政部发布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方法。其最大目的就是为了
2、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的的登记管理,以促进物质与精神文明的建设。 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虽同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但在成立与开展中有所区别。在此,我们先解读一下社会团体的成立与开展中的相关法律程序与规定。 在此之前,让我们先对什么是社会团体作个认识,这里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参加社会团体。其中,以下社会团体不属于国务院第250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
3、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组织,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且需具备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如果是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混合,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有标准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及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与经费来源,其中全国性社团须有2023万以上、地方和跨行政区域的社团有3万以上的活动资金;还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规
4、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团不得冠以以上字样。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其中有: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根本情况、身份证明及章程草案。提交了以上文件后,登记管理机关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未获批准的,登记管理机关会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存在以下情况时,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规定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筹
5、备时弄虚作假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且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的章程中须包括以下事项,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那么;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以及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
6、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 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之后,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还应当注意的是,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
7、文件,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局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开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需要修改章程时,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8、。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社会团体的资金来源必须必须合
9、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团体的经费、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受的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
10、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与开展中还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申请登记时不得弄虚作假,或在取得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一年内未开展活动,如果是这样,管理机关将会予以撤销登记。 存在以下情形时,社会会团体组织可能会受到登记管理部门的处分,处分的方式有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
11、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以上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2、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下面,再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中的法律问题,作个简单介绍。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效劳活动的社会组织。 它的成立同样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且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气,更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民非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务院民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民非的申请登记要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
13、有标准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非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申请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以下文件。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根本情况、身份证明及章程草案。 民非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那么;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
14、其他事项。 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批期限是在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的60天内,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部门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其中以下情形之一,登记管理机关均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准予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
15、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民非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的印章、开立的银行帐户需报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或修改章程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或核准修改。民非的解散、分立、合并或其他原因需注销登记时,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内,不得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同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时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