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路政巡查管理办法(试行)2.路政治超装备及证件管理办法(试行)3.路政治超人员日常行为规范(试行)4.路政治超内业资料管理办法(试行)5.路产恢复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6.货运车辆检测管理办法(试行)7.治超日常管理办法(试行)8.治超系统设施设备管理办法(试行)9.治超稽查管理办法(试行)路政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交接班第一条 交接时间为每日早7:30-8:00、晚18:00-18:30。第二条 巡查前,接班班长应检查巡查人员着装是否规范,是否着反光标志服,是否携带上岗证、执法证、执法记录仪。第三条 巡查人员认真检查巡查车、行车记录仪、示警灯、勘验取证器材、安全标志、灭火器材等装备
2、的完好性以及执法文书、巡查行车命令是否齐全,检查合格后班长做好巡查人员的分工。第四条 交班人员每次交班时,应由交班班长填写班内巡查行车命令和交接班记录,必要时召集巡查人员核实有关情况,检查办案器材、巡查车辆及执法文书;本班未了事宜,应在巡查行车命令和交接班记录中注明,并由交班班长向接班班长书面移交。交班班长应在交班前将处理的案件文书资料和收取的赔(补)偿费等交内业人员,并将未结案案件和逃逸案件的勘验情况向中队说明,由内业人员处理或移交下一班巡查人员处理;各项事宜交接完毕后,交接班班长在巡查行车命令和交接班记录上签字。第五条 全体接班巡查人员上路前应认真阅读交接班记录内容,如有描述不清楚的,有权
3、要求交班人员进一步说明情况。第二章 巡查要求第六条 巡查基本要求1.路政巡查一般情况下不得驶离本辖区路段;在恶劣天气或量增加的情况下,要适当增加巡查次数,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巡查采用全天侯24小时动态巡查,实行按时、定线巡查与机动巡查相结合的方法。按时、定线巡查要按计划拟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实施;遇雨、雾、雪等气候变化和异常情况,实行机动调度巡查。2.除每天的路政巡查外,每月对高速公路连接线、停车区等主线外公路用地至少巡查1次,确保设施无损坏,用地无侵权。第七条 巡查班次要求白班巡查2次,夜班巡查2次。各路政中队根据本制度细化具体巡查方案。各路政中队中队长、副中队长每周至少跟班巡查一次。如遇恶劣
4、天气、重大节假日等情况,要做好提前研判,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巡查时段、适当增加频次。第八条 巡查一般要求1.巡查任务1.1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损坏路产、侵犯路权案件;1.2监督检查建筑控制区内违章占用情况;1.3监督检查涉路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1.4发现路面障碍物进行清理,现场无法清理影响通行的要做好防护措施,并报告信息监控中心和通知路产维护站进行清理;1.5记录并及时向路产维护站通报路面情况及事故情况;检查路面保洁情况,发现抛洒物及时向路产维护站提出;发现并记录路面、路基、桥涵、设施等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1.6处理临时发生、发现的其他事宜。2.巡查每组不少于2人,如每组为3人,乘
5、坐位置为正驾驶位、副驾驶位和后排左侧位。副驾驶位人员负责巡视,范围包括路面、右侧标志、护栏、应急电话、绿化、建筑控制区等,后排左侧位担任辅助巡视工作,范围包括路面及左侧护栏、防眩板、中央分隔带、里程碑以及其他设施;如每组为2人,乘坐位置为正驾驶位、后排位置,后排人员负责副驾驶位和后排左侧位的工作职责。3.巡查车辆巡查时车速不得高于70Km/h,确保安全要打开双闪灯,应遵守高速公路规则,并且不能影响路面车辆正常行驶。夜间行车或通行条件较差时,应减速慢行,打开示警灯。4.巡查中发现停靠车辆、故障车辆、障碍物、有人拦截或发现路政案件时,应在其前方路侧适当位置停车,巡查人员从右门下车巡查处置。询问前,
6、路巡人员要先敬礼、出示执法证件,再对其进行处置。在问明情况或初步处理前,巡查车辆发动机不能熄火,驾驶员不能离开座位。5.路巡人员处理紧急事务,必须横穿公路时,应距通行车辆300米以上疾步通行,夜间通行时应晃动强光手电,严禁呼唤指挥对向人员横穿公路。6.每次巡查,路巡人员应在巡查行车命令上将巡查情况做出详细记录,写明巡查顺序、时间、违章建筑、路产、路况、施工安全检查及所处理案件情况等。第三章 路政巡查记录填写第九条 各路政中队要加强路政巡查命令记录工作,开展全员培训,确保路政人员全员熟练掌握巡查行车命令文书填写。第十条 在巡查过程中,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巡查事件视频、图片,并及时将巡查信息按规范录
7、入中队办公室进行备份,每一起事件必须留存相关资料。第十一条 巡查命令按照巡查行车命令填写样本采用手写格式填写保存,并按季度装订成册。第十二条 各路政中队负责人关注路政各类办公系统运转使用情况,保证各类路政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完整。第十三条 各路政中队负责人每周对巡查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巡查人员应根据讲评情况适当调整巡查重点,并留存相关讲评资料。路政巡查工作流程见:附件1第四章 联合巡查及联席会议第十四条 联合巡查需路政、路产维护、高速交警三方单位共同巡查,具体巡查时间由各路政中队和辖段路产维护站、高速交警大队共同商定。第十五条 每月至少联合巡查一次,遇恶劣天气条件或重大节假日应适当增加联巡次数。
8、第十六条 联合巡查记录表由联巡单位分别填写在巡查命令中,并注明联合巡查的事项。第十七条 路政中队、路产维护站、高速交警结合路况实际,制定巡查重点。执行联巡任务时,路政、养护、高速交警需重点关注:路政中队重点关注:发现并处置各种损坏路产、侵犯路权事件;监督检查建筑控制区内违章建筑情况;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监督检查各类防护设施的完好或运行情况。路产维护站重点关注:路面破损情况;路面抛洒物情况;绿化苗木遮挡标志牌;其他设施缺损、反光标识情况;风、雨、雪天路面、边坡安全隐患检查等。高速交警根据职责确定重点关注事宜。第十八条 对联巡发现的问题,联巡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或提出处理建议;属于路政、
9、路产维护部门的相关问题,处理建议报路政中队和路产维护站后,中队负责人和路产维护站负责人要尽快制定处理意见,并责成相关人员处置,最后填写问题处理及反馈记录表。第十九条 路政大队协同公司相关部门与高速交警支队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路政中队与辖段收费站、路产维护站、高速交警大队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按照省公安厅管理局、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协同共治联席会议纪要(2021年第一号)相关要求,具体落实“11236”协同共治机制。第二十条 每次联席会议应明确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务实解决管制、打击偷逃费、重点车辆管控等突出问题,明确具体任务的承办部门和负责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见效。联合巡查工作流
10、程见:附件2。第五章 事故现场处置第二十一条 路政巡查车辆到达现场后,应立即根据现场情况和当事车辆所处位置,按作业现场安全设施要求摆放好安全标志,疏导车流,疏散乘客到安全位置,避免出现二次事故;在雨、雪、雾天、夜间、坡道、弯道等情况下相应增大标志的设置距离。第二十二条 现场处置应在安全控制区内活动,并随时关注控制区外的车辆通行情况,注意观察周围地形,选定自己最恰当的紧急避险位置。第二十三条 对危化品车辆的处置要第一时间报告辖区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到场处理,同时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在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有关规定和各自操作规程
11、实施作业。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置工作严格按照高速公路公司应急预案执行,事故信息上报工作严格按照高速公路公司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第二十五条 现场处理结束后,严格按各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撤除标志,恢复正常。第二十六条 各路政中队外勤人员对事故现场(含逃逸案件)损坏路产设施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经当事人确认后,第一时间填报路政案件日报表。第二十七条 各路政中队外勤人员确定并制作现场各类文书,内勤人员按照标准程序梳理案卷、开具路赔票据。各路政中队每月汇总上报路政案件统计报表及路产赔偿情况月报(附件:3、4),上报路政大队审核。第六章 路政逃逸案件处置第二十八条 路政逃逸案件是指行驶在辖区
12、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在肇事后,机动车驾驶员(当事人)未及时向道路管理机构报告发生事故信息、未及时采取事故现场保护措施、未在第一时间到道路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造成辖区路产损失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路政中队要切实履行路政巡查职责,严格按照路政巡查相关要求认真开展本辖段的巡查任务,切实做好“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第三十条 路产维护站、收费站等单位均有义务向辖段路政中队报送逃逸案件相关信息。路政中队在巡查发现或接到举报出现逃逸案件时,巡查人员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保护好事故原始现场。取证过程中必须全程录像,尽可能扩大现场勘验范围(公路用地范围内),防止忽略现场细小物证或破坏现场,仔细寻找并收集证据线索和肇事
13、车辆遗留的车身部件及其他物证,力求原始证据充足,事故线索明晰,路产损坏项目齐全、数量准确,取证资料齐全。第三十一条 路政中队结合取证信息和现场研判,立即向逃逸路线的高速交警、收费站、服务区及信息监控中心等单位(部门)通报信息,及时组织路政备勤人员进行追查,力争在最短时间内锁定逃逸案件当事人及车辆;同时联动(高速)交警部门传唤当事人,带领当事人至车辆事故发生现场,确认逃逸事实及具体路产损失情况,履行路赔程序。第三十二条 路政中队要持续加大逃逸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侵害路权、肇事逃逸行为,及时高效追回路产损失,并实行“一案一上报”。第三十三条 路政大队根据路政中队、治超站点业务考核管理等制度办法加
14、强监督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细则参照路政、治超业务考核细则及评分依据“基本性指标”部分。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路政治超证件及装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执法证件管理第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随身携(佩)戴行政执法证件。第二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第三条 持证人遗失证件的,应当立即向路政大队报告,由路政大队按证件颁发渠道逐级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并登报声明作废。第四条 持证人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证件并报发证机关注销。第五条 对于不按规定使用证件的,中队负责人、治超站点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对利用执法证件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报由发证机关吊销
15、其证件。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第七条 未通过年度审验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八条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九条 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失效。第二章 路政装备配备第一条 路政装备配备及使用原则:1.按照“统一购置、严格管理、保证安全、加强核算、提高效率”的原则。2.路政装备要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开展文明服务提供保障。第二条 路政装备种类:1.路政中队装备:巡逻设备:主要包括沿路巡逻、办案所需的车辆等。通讯设备:主要包括对讲机。勘察设备:主要有测量设备、照明设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安全应急设备:主要有消防器具、反光衣、应急照明灯、防闯入预警系统、预警精灵等。各种作业标志:主要包括指示标志、限速标志、隔离装置等。2.治超站点装备:检测设备:主要包括固定式、便携式检测设备及相关存储仪表、控制机等。监控设备:主要包括车道抓拍仪、一体化摄像机及岗亭内外监控等。办公设备:主要包括治超办公室内办公设备、空调、电暖器等。各种作业标志:主要包括指示标志、限速标志、隔离装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