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平安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一、当饮用水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召回处理。二、有严重质量问题饮用水产品,如已经销售的,应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处理。三、发现生产的饮用水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平安问题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积极采取措施,制度召回方案,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产品。四、召回方案的内容(一)停止生产不平安食品的情况;(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平安食品的情况;(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平安食品的情况;(四)食品平安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满园和时限等;(六)召回的预期效果;(七)
2、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五、经食品平安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平安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根据食品平安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平安食品的召回;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平安食品的召回;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病症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不平安食品的召回。六、召回不平安饮用水产品时,假设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及时发布信息,向社会公开抱歉,并通过发布社会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消费者。七、召回不平安产品时,将按有关规定对消费者作适当的补偿,对召回的产品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或予以销毁,同时报告质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