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哪些情况下可获得司法救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3 条规定,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峻疾病的人;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酬劳和经济补偿金的;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质量量事故或者其别人身损害事故的受害人,恳求赔偿的;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本人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恳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酬劳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到损害而恳求赔偿的;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消费运营难以为继的;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别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