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执行医疗休假法律规定说明 关于执行医疗休假的法律规定说明一、相关法律规定(一)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时间)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
2、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二)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解除劳动合同)第35条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
3、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四)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经济补偿)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局部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局部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五)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
4、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医疗保险)根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根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参保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从根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享受的待遇只能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诊疗工程费用、医疗效劳设施费用,但不能申请病假工资及治疗期间其他生活方面的补助。(六)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那么修正草案(病假工资及救济费)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以下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年不满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年不满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年不满年者,为本人工资9
5、0;已满年及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年未满年者,为本人工资50;年及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七)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病假工资最低标准)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
6、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关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的医疗休假总结与建议对于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我国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的医疗期规定,根据该员工的工作年限,同时参照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建议,给予员工相应的医疗期。医疗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那么修正草案的规定给付,对于超过医疗期而该员工有医疗机构证明尚需请假休养的情况,同样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那么修正草案的规定给付其救济费。假设用人单位有意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那么须依法给付其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需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的情况,先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处理;对没有约定的,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执行,但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