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根本原那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任务和根本原那么作出规定。第一编 总 那么第一章 任务和根本原那么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施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平安和社会公共平安,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按照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查,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立事业的顺利进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2、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截了当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讯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展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国家平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平安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一样的职权。第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讯权,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展刑事诉讼,必须依托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关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同意有
3、任何特权。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展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视。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展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关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展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讯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讯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展。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
4、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讯案件,按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关于审讯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进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欺侮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追查刑事责任,已经追查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按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第十六条 关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处理。第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那么,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互相恳求刑事司法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