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事故的概念 不管是设备自身的老化缺陷,或操作不当等外因,凡造成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后,影响生产或必须修理者均为设备事故。例如空压机曲轴有砂眼,在长期交变循环载荷作用下,产生裂缝,导致曲轴断裂,并造成缸体、活塞等零件同时损坏的,属于设备事故。或因操作人员在启动空压机时,违反操作规程,不翻开空压机出口阀门,以致设备超压造成设备损坏或爆破,也属于设备事故。按原化工部的有关制度规定,设备事故分为下述三类。1.重大设备事故设备损坏严重,多系统企业影响日产量25或修复费用达4000元以上者;单系统企业影响日产量50或修复费用达4000元以上者;或虽未到达上述条件,但性质恶劣,影响大,经本单位群众讨论,领导同意,也可以认为是重大事故。2.普通设备事故设备零部件损坏,以致影响到一种成品或半成品减产:多系统企业占日产量5或修复费用达800元以上者;单系统企业占日产量10,或修复费用达800元以上者。3.微小事故损失小于普通设备事故的,均为微小事故。事故损失金额是修复费、减产损失费和成品、半成品损失费之和。(1)修复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备品配件费以及各种附加费。(2)减产损失费是以减产数量乘以工厂年度方案单位本钱。其中未使用的原材料一律不扣除,以便统一计算;但设备修复后,因能力降低而减产的局部可不计算。(3)成品或半成品损失费是以损失的成品或半成品的数量乘以工厂年度方案单位本钱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