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平安用电协议书 甲方:供电支公司供电所 乙方:村委会 为明确农村用电管理的平安责任和法律责任,加强农村平安用电管理工作,保护农村用电户的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协议书如下:一、产权界定 近年来,供电企业对农村配电网设备进行了大规模的建设和改造,根据农村电网改造集体资产无偿移交协议书的要求,在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之前,改造后的农村上下压线路产权暂时维持不变,归属村委会所有。未改造的农村配电网设备产权归属暂时维持不变。 二、村委会应配合电力部门对产权暂属本村的10KV进村分支线及以下的农村配电网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发现事故隐患应尽快向供电所报告,确保电气设备平安运行。 三、农村的播送线、 线
2、、有线电视闭路线(签有合同者除外)等严禁与电力线同杆架设,为防止人身触电、财产损坏等事故,已同杆架设者应撤除,电力线与弱电线不准混合进入室内。否那么,供电企业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止供电。 四、村委会应保证电力线廊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规划院基、建筑房屋、种植危及供电设施平安运行的树木。 五、村委会应经常利用播送、电视、黑板报等宣传形式,组织群众学习电力法、农村平安用电管理条例、农村平安用电须知及各种电力法规,使群众真正懂得如何平安用电,并自觉遵守和执行。 六、村委会应配合供电所做好家用漏电保安器的安装、投运管理工作,保证家用漏电保安器安装率、投运率达100%。 七、村委
3、会应配合供电所加强临时用电管理,临时用电必须到供电所办理有关手续,由供电所具体承办临时用电有关事宜,临时用电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平安技术规程规定,并加装漏电保安器。 八、村委会应配合供电所做好农村配电网整改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项工作;并按照供电所要求,对本村自筹配电网设备的平安运行进行监督、检查。 九、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应承担其拥有供电设施发生事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供电所、村委会各持一份,上交支公司农电股(县农电总站)存档一份。 十一、本协议经供电所、村委会双方同意盖章后生效,有效期到年月日为止。 供电所:(盖章)村委会:(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