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对“525事故的调查处理决定 XX县区华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11.01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为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明确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经公司办公会议决定,现对“11.01事故作如下处理决定: 1.刘知喜。作为木工班长,在安排和交底完后,就离开,对职工作业面存在的平安隐患没有重视,有连带相关责任,决定给予罚款3500元。 2.陈晓东。作为工程经理,应对本工程施工管理负全面责任,在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平安检查后发现的问题,没有一点重视,听之任之,对前期的模板支撑隐患不进行整改,对职工平安教育不够重视,负直接管理责任,决定给予陈晓东罚款8000元。 3.陶福生。作为工程平安员,应对本工程平
2、安生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对发现的平安隐患不作及时处理,对职工平安交底、平安教育不够,负平安管理直接责任,决定给予陶福生罚款4000元。 4.顾建林。作为公司专职平安员,对工程平安催促不够,围护没有及时围好,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决定给予罚款5000元。 5.陈林华。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决定给予罚款6000元。 通 知 现对“11.01事故的责任分析,作为木工班长刘知喜,在安排和交底完后就离开,对职工作业面存在的平安隐患没有重视,负有一定的责任,现经公司办公会议决定,解除公司与刘知喜的劳动关系。 特此通知 XX县区华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