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开展党员工作细那么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开展党员工作,严格开展党员程序,保证开展党员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员工作细那么(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开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开展的方针。 第三条 开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开展一个、质量重于数量的原那么,必须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第二章 提出入党申请 第四条 提出入党申请的条件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
2、层的先进分子,成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国共产党。因外出务工、经商、居住、进修等原因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流动人员,在流入地申请入党,一般应具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点,并已在该单位或该地连续工作、生活一年以上。农民工在本人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区申请参加党组织,接收入党申请书的党组织应征求申请人原籍或原工作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入党申请人须本人向党组织正式提出书面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书一般由党支部保存,入党后存入个人档案。假设入党申请人工作调动,原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五条 同
3、申请人谈话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及时登记审阅,并在15日内指定人员(正式党员或党组织负责人)同申请人谈话,鼓励其政治上要求进步的积极性,肯定优点,指出缺乏和努力方向,进行党员标准的教育。 第三章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组织本单位党员和群众代表经民主推荐产生。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时,应坚持“公开平等、群众公认的原那么,由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和局部群众代表对拟推荐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党员数不得少于本支部应到会党员的三分之二,推荐票到达本支部应到会党员人数半数、到会群众代表半数以上,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基层党委应派员列席党支
4、部召开的民主推荐会,并在推荐结果和民主推荐会记录上签字。 第七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人选进行公示 民主推荐结果产生后,由党支部根据本年度的开展方案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公示人员名单。公示应以书面形式在其工作地的显要位置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根本情况、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实绩、推荐情况等。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党支部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对查无实据或与事实不符的,正常履行下步程序;对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下结论的,暂缓履行下步程序;对于反映问题严重,情况属实的,应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第八条 上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
5、表,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四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九条 确定培养联系人 对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职责是: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端正入党动机;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和培养工作情况,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规定的栏目;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向党小组、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开展对象的建议。 第十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党组织应针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教育
6、,党的根本路线教育,党的根本知识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培养教育应经过一年以上时间。 第十一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写实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其进行考察写实工作。写实内容应真实、具体、准确,能反映出入党积极分子表现的特点。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第五章 确定开展对象 第十二条 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党支部详细听取培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的汇报,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开展对象条件。所在单位党小组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党支部组织民主推荐会,从入党积极分子中对开展对象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具体要求与推荐入党积极分子
7、人选一致。确定共青团员作为开展对象人选,需经过所在单位团组织推荐。吸收妇女为开展对象,一般应听取妇女组织的意见。确定流动人员为开展对象,须在本单位或本地连续工作、生活两年以上,并征求原单位或原籍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三条 研究确定拟开展对象 民主推荐结果产生后,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党员大会)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讨论决定拟开展对象。 第十四条 对拟开展对象进行公示 对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开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告、网络等多种形式,在开展对象的单位或居住场所等处公布,或以会议的形式向党内外群众宣布。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安排在民主推荐后、基层党(工)委审批前进行。在此期间,
8、基层党(工)委和党支部共同受理群众意见。 第十五条 对开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 基层党(工)委统一组织开展对象参加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培训内容以党章为主,中央组织部编写的入党教材作为辅助教材。集中培训结束时,组织培训对象参加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开展入党,成绩不合格的,安排其补考或参加下一期培训和考核,暂缓开展入党。 第十六条 对开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本人现实表现情况等。直系亲属一般指开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
9、养子女。与开展对象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党组织对开展对象进行政审,一般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手续。 政审材料应包括的内容。入党申请人的政治历史、现实表现及其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重点审查本人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以及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对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主要是了解政治面貌、现在职业、与本人的关系等项内容。 政审的根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
10、或外调。在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第十七条 确定正式开展对象 党支部对初步确定的开展对象经过全面考察和政审,并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后,经支委会研究认为根本符合党员条件的,确定为正式开展对象。 第十八条 基层党(工)委和市直党(工)委预审 正式开展对象履行入党手续前一个月,党支部将开展对象的根本情况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开展对象所在党委进行一级预审,党委预审后报各区市党委、各市直党(工)委组织部门进行二级预审。 第六章 接收预备党员 第十九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 开展党员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开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党组
11、织指定党员作入党介绍人须征得双方同意,不应硬性指派。 第二十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接收和审批新党员的主要依据,开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应严肃认真,忠诚老实。填写前,入党介绍人应将表内工程向申请入党人解释清楚。如本人填写确有困难,可由党支部指定党员按照本人口述代为填写。有些情况应当向党组织交代或说明,没有填写栏目的,应另附纸说明。 第二十一条 支部党员大会接收预备党员 开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有关问题;入党介绍人介绍开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说明意见;支委会(支部)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对开
12、展对象审查、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公示等情况;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开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可作出同意接收开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有效票数内。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开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人进行讨论,一并投票表决;会后将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中规定的栏目,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基层党(工)委应派员列席党支部召开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并在表决结果和支部党员大会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
13、二条 党(工)委审批 支委会应于支部党员大会后一个月内报上级党(工)委审批。设党总支的,应先由党总支审查并签署意见(党总支在接到党支部上报材料后一个月内,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研究形成决议,在入党志愿书规定栏目内签署意见),并将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及时报上级党(工)委审批。党(工)委在批准开展对象入党前,应指派专人进行谈话。谈话工作一般由党(工)委组织员负责进行,也可由党(工)委成员负责进行。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主要审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党(工)委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员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14、,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经县以上党委授权的党总支在审批党员时,需在入党志愿书“审批意见中注明授权党委名称。 第二十三条 支部反响党(工)委意见 党(工)委对报批预备党员批复后,支委会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同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同志谈话,教育其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自我严格要求,在预备期进一步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争取按期转正。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同志,应向其说明未被批准的原因,肯定其优点,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党支部应及时将接收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 第二十四条 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唱国际歌;党组织负责人致辞,并宣读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预备党员宣誓;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决心(有条件的党组织可邀请老党员代表进行党的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第七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期间,党组织应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对存在的缺点及时进行批评和教育。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继续担负培养联系人的责任,催促和教育预备党员按照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