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局审议方法 第一条为了标准审计工作,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审计准那么和市审计局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重大审计事项,是指审计结果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和可能存在较大审计风险的审计事项。 第三条建立XX县区审计局重大审计事项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担任,各科科长为组成人员。 第四条以下审计事项需由审定委员会通过审议会议审定: (一)审计署、市审计局同步审计工程; (二)本局年度重点审计工程; (三)向市审计局和区委、区府报告的审计事项; (四)发现被审计对象重大违法、违纪、违规的审计事项;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
2、较大歧义的审计事项; (六)局领导决定审议的审计事项。 第五条重大审计事项的审定程序及方法: (一)拟提交审议的事项需事先报分管局长审阅同意; (二)审计组预先将需审定的审计事项材料发至审定委员会全体成员; (三)审定委员会成员需对审议事项作好充分准备; (四)适时由审定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审定会议,在听取审计组情况介绍后,经集体审议,形成审议决定或决议,审议过程由专人作好记录; (五)经审议有不同意见或保存意见的,在充分听取与会成员陈述理由后,经综合分析,最终由主任决定或适当延时决议。 第六条有关审计科室应根据审议决议,起草或修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业务文书。 第七条审议决议应当归入审计工程档案。 第八条本方法自20x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第九条本局20x年七月十日发布的关于组建XX县区审计局重大审计工程审定委员会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