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023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办发。2023。14号)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标准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
2、求是、准确标准、精简高效、平安保密的原那么。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催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
3、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
4、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
5、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标准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标准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 称、标准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6、(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标准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标准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
7、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那么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那么: (一)原那么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篇二:2023年党政机关
8、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七个变化,九个细节 2023年4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22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将发挥重要作用。与方法比照,条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公文处理的概念更加科学 方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中按照公文办理的工作流程将公文办理工作,
9、简洁明了,。拟整理(立卷)、归档划归至公文办理范畴。 二、公文的种类更加丰富 原方法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新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三、公文要素做出了调整 方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要提出倾向性意见;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五、文件签发程序更加标准 权机关主要负责人
10、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1 六、公文办理环节更加简明 “审核、“签发 第七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平安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对。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也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对照两办的条例检查工文办理过程中的格式和办理环节,。公务员考试之路。新浪博客博主上海刘源老师还发现有很多与新要求不一致的地方,疏理之后发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提请公考考生注意: 1、明确密级及保密期限。经过定密程序定为秘密文件的,应当在文件上标注密级及保密期限,标准用语
11、为。绝密。机密。秘密。 2用语应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3、标准发文标志。条例中规定发文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标准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标准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对于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应有一个统一规定,是用发文机关全称,还是用标准化简称加。文件。两字,必须统一。有时用发文机关全称,有时用简称加。文件。两字,让人犯疑。 4 5亟需标准。 6文件头上已有发文标志,往往只署发文日期,没署发文机关,亟需改正。 8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标准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12、 9送上级主管部门。 至于文件的字体、字号、版式等,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2 中办发“202314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 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4月16日 3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
13、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标准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臵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标准、精简高效、平安保密的原那么。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14、和催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4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