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 一、受理,核查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资质证明等。 (4)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5)现势地形图。 (6)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图纸三套,电子文件一套(CADWORD格式,效果图为JPG格式)。 (7)相关部门意见(消防、环保、园林等)。 (8)规划部门指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二、审查 (一)现场勘察工作,包含以下内容: (1)检查现场状况是否与地形图相符合。 (2)勘查地块内的地形地貌、文物遗留、古树名木等。 (3)核查地块的土地权属,临界单位、建筑性质、出入口的可能方向。 (4)核查地块上的
2、及地下管线、高压线等五线的状况。 (5)日照影响的可能因素:地面标高、建设高度等。 (6)对四周地区有确定影响和把握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比照有关环保、消防和其它特殊要求的意见。 (7)检查对相应的市政设施要求规划改造的状况。 (8)现场应撤除建筑及现场清理状况等。 (二)内业审查,包含以下内容: (1)规划方案是否符合设计条件的要求。 (2)依据相关材料,确定建筑性质、规模等。 (3)验算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 (4)依据地形地貌确定+0.00位置、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的高度)。 (5)审查建筑间距、退界距离、相邻关系、建筑控高,并符合省技术规定等标准要求。 (6)协作市政处审查
3、建筑与城市市政工程接口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7)地下建筑及配套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方案要求。 (8)审查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技术指标。 (9)审查出入口方位、人行通道、停车指标以及其他的交通设施。 (10)审查建筑造型、颜色及外墙装饰材料、四周环境、绿化小品等相关因素。 (11)在地形图上标出五线位置及与拟建建筑相对关系和尺寸。 (12)审查规划方案是否是城市标志性建筑、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市政公共效劳设施、住宅小区开发等建设项目,确定是否需要公示或听证。 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分局例会争辩。 四、依据分局例意见报市局例会争辩,依据市局例会意见办理。 五、审定方案(需要公示项目,进行公示),档案转档案室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