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市医疗机构收费票据标准通知 为建立科学、标准的医疗卫生行业运行机制,加强对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效劳项目、价格、票据的监管,保护医疗机构和就医者合法权益,强化社会各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约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现对我市医疗机构收费票据进行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全市经卫生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非营利性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市财政局承制监管的?省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票据?、?省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 ?省医院门诊挂号收据?、?省医院门诊诊查费收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 二、专用票据适用于
2、医疗机构向就医者提供根本医疗效劳业务时使用。 三、专用票据分为计算机收费系统填制和手工填制两种,每份一式三联,一联为存根。 四、各医疗机构统一到市财政局综合方案科办理新版票据申购手续。 五、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及省、市的票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认真做好专用票据的使用、登记和管理工作。 六、医疗机构使用专用票据需顺号使用,并按规定验旧领新,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每年年终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专用票据使用方案,每季度向市卫生局、财政局报送门诊、住院诊查费收入统计表。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医疗机构停止旧版票据的使用,并对旧版票据进行清理,各单位填制“收费票据清理表报送卫生局计财科,并携带所有票据,进行票据清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