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发打工族:你在新单位还好吗 银发无忧在法律上不被视为劳动者的退休人员为返聘单位提供了劳动,却在现实中遭遇了一系列的维权困境,他们该怎么办 申请工伤认定, 奈何身份遭遇为难 案例:孙某今年65岁,退休五年后应聘到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23年1月8日,他正用制作报表时,因突然爆炸而受伤,不仅花去1.7万余元医疗费用,而且导致右眼失明。他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却遭到拒绝。当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认为虽然事故发生在工作中,但不属于工伤。孙某很苦恼,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出于工作原因,为什么不属于工伤呢 说法:首先,老年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
2、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而孙某已年满65岁,即使原来签有劳动合同,也必须终止,更不用说另行应聘。其次,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孙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前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其退休后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再次,老年人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又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
3、,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辞了等于白辞, 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何某2004年到达了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之后又找了一份工作,新单位每月也支付薪水。2022年底,新单位通知何某不要再来上班,双方产生争议。何某2023年3月曾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因对裁决不服,何某向法院起诉。何某认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他要求单位支付3.04万元经济补偿金和3.29万元的加班工资。企业那么认为,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何某的请求没有依据。 说法:退休年龄是劳动者结束其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年龄。此时,劳动者即使仍然具有劳动能力,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后,只能作为民事雇佣关系适用
4、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何某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依据。由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也无加班工资的约定,故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问题。法院遂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再签聘任合同, 不受劳动法调整 案例:退休教师徐某自退休开始,连续被原工作的民办学校聘为美术教师。2022年7月,学校与徐某再签聘任合同,期限1年。然而2022年1月,学校突然与徐某解聘。徐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随后,徐某诉诸法院,要求校方赔偿其2022年2月至7月的工资并加付25%的经济赔偿金。法院判决学校支付徐某违约金2000余元。 说法:法院认为,徐某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不应受劳动法调整。徐某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应受合同法的调整。而合同法那么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学校无端提前解除合同,应承当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