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各项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运管所执法大队和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调查; (二)组织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 (三)对标准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备案; (四)交通行政复议; (五)受理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信访和举报; (六)对过错责任进行追究; (七)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八)对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九)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进行行风评议; (十)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第四
2、条。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法制宣传和建设情况; (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法规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执法主体、程序的合法性的执法文书的标准性; (五)行政许可、行政处分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六)重大案件的审批; (七)其它可纳入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第五条:加强法制宣传,在办公场所公布投诉、举报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各股室要做好执法监督的自查工作。第七条:加强执法工作、执法队伍建设、行业法规宣传,贯彻执行情况及各项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加强标准性文件审核,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对行政许可、行政处分等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第九条:执法监督机构在执法检查
3、和案件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行政处分规定的人员,将依照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分;对不合格的案卷责令限期改正;对处分错误的案件,责令重新审批。第十条:执法监督机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宣传法规不到位、法规行不到位及法规理解错误、运用错误等问题,必须予以纠正;对检查结果不合格的股室,限期培训整顿,并按照规定追究领导责任。第十一条:对违反廉政纪律、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对无故拖延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或者防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或调离执法岗位。第十三条:对严格遵守执法监督制度,年度考核评议等级为优秀的执法股室,给予表彰奖励;对严重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个人,将追究其责任,并在全局通报。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