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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的将受处理.docx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1285727 上传时间:2023-04-19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5.5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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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的将受处理 根据日前公布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行为的将受到处理。 规定指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职数配备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

2、 (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 (四)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 (五)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六)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社会保障等手续的; (七)统计信息失实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 (八)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规定指出,有以上 (三)、 (五)、 (六)项行为之一的,可同时“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规定指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经过调查核实,认为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不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任免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监察机关发现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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