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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新编.docx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1287012 上传时间:2023-04-19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4.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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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 一、道路挖掘方案管理 1.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当年3月1日前,向建设局申报年度道路挖掘方案,没有申报方案的一般不予挖掘审批。 2.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方案安排在每年的3月中旬至2023月中旬实施。 3.年度道路挖掘方案由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二、道路挖掘审批管理 1.需要挖掘城市道路须到建设局办理审批,影响车辆通行的须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准。 2.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表(原因、地点、范围、工期、平面图);(2)规划部门对该工程的规划批复;(3)施工组织设计;(4)工程设计文件; 3.政务大厅窗口审

2、查资料是否齐全标准后核发受理通知。 4.建设局(业务科室)会同相关设施管理单位现场勘察并提出勘察意见。 按照职责实行分类审批: (1)a类。幅宽12米以上快速路主干道及挖掘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重大挖掘许可审批事项及其它对道路交通和市政管理影响重大的事项,须经建设局会议研究5个工作日批准。(不具备会议条件可分别签审) (2)b类。幅宽12米以下的次干道、人行道及挖掘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对道路交通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性挖掘许可审批事项,由建设局分管领导3个工作日批准。 (3)c类。幅宽在3米以下的支路、巷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及挖掘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常规

3、性设施维修挖掘许可审批事项,由建设局业务科室1个工作日批准。 5.经勘察审核研究决定符合条件的道路开挖申请事项,由分管领导签发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市政管理处按审批决定到现场核定开挖面积,并按规定核算缴费金额。申请人依照缴费核算表缴纳修复费,并签署道路开挖回复质量承诺书。分管领导签发道路挖掘许可证,由市政管理处负责挖掘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6.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城市道路挖掘。 (1)春节、五 一、国庆等法定假期及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2)一年内同一工程在同一地点重复开挖的;(3)在不利于修复的季节开挖。 7.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因特

4、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建设局会议研究后批准。 8.埋设于城市道路地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管理处和公安交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三、道路挖掘施工管理 1.经审批的道路挖掘申请人须按批准的位置、范围、期限组织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位置、扩大面积和延长时间的,须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2.道路挖掘现场施工由市政处负责全面监督检查和质量验收。 3.道路挖掘施工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1)沟槽挖掘施工弃土应及时清运,不得阻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2)挖掘施工现场两端须设置醒目的施工公示标志(标明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工程内容及挖掘范围)和平安警示标志

5、(夜间悬挂警示红灯)、交通导向标志; (3)路面顺道开挖施工,应采用可移动的高度不低于1.8米彩钢板沿线围挡,分段实施,分段长度不超过20230米。横穿道路或交叉路口挖掘施工,必须在夜间分半幅进行,昼间应立即采取措施恢复交通; (4)沥青式砼路面挖掘,必须采用专用机械进行边界划线切割,深度达道路根底前方可进行破碎挖掘; (5)挖掘施工中遇到其它设施或不明物体时,挖掘单位要及时通知市政部门,由市政部门监督人员及时与设施权属管护单位衔接后妥善处理。因挖掘单位保护措施不力,造成设施损毁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挖掘单位负责。 四、道路挖掘修复管理 1.城市道路挖掘后沟槽及非道路面开挖施工后的回填由挖掘单

6、位承担,道路结构层(水泥稳定层)及路面修复由相应资质的市政施工单位负责,XX县区道路修复施工单位由市政处负责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2.道路挖掘回填、结构层、路面修复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1)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及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降低或改变原道路结构标准和强度等级; (2)道路开挖沟槽必须采用砂砾料换填,对埋设物受击易损或不易夯实的应采用中粗砂砾回填至管顶20cm以内后灌水浸泡,填实空隙; (3)位于车行道、非机动车道下的挖掘沟槽回填料分层夯填厚度不得小于30cm,压实度不得低于95%,工程做法标准不得低于原道路结构标准; (4)人行道挖掘修复应采用和原人行道同一材质材料恢复,且面层高差不

7、得大于0.3cm,边角合缝应采用切割找补,不得随意用水泥砂浆或其它材料填补。 3.市政管理处应按照有关验收标准制定统一的验收程序,对道路挖掘恢复施工过程随时跟进检验检查,发现不合格问题,现场检查验收人员以书面(质量问题处理单)形式责令其施工单位进行停工整改。 五、挖掘恢复验收备案管理1.道路挖掘修复实行质量保修备案制。挖掘恢复单位所挖掘恢复的路段,市政管理处应进行备案登记。一年内未发现修复质量问题,可全额退还挖掘单位交纳的质保金。假设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挖掘单位负责重新修复,或市政管理处可委托市政维护施工单位修复,其费用从挖掘单位交纳的质保金中支付。 2.挖掘单位按审批时限完成挖掘恢复后,绘制竣工图并通知市政管理处进行恢复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到市政管理处办理验收确认手续并备案存档。 3.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政管理处下达书面通知责令限期整改。拒不进行整改的,市政管理处可强行恢复,其恢复费用由挖掘单位支付,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罚款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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