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企业财政扶工作意见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积极推进以煤炭资源为试点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同时,加大对国有重点矿山企业的财政政策扶持力度。为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对国有重点矿山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自愿的原那么,经批准,可以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局部或全部以折股方式向国家缴纳。 二、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那么,中央财政收取的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以资金方式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将以工程形式专项用于支持国有重点
2、矿山企业急需扶持且符合国家支持方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以及XX县区环境治理工程。 三、中央财政安排的现有各类专项资金,包括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矿产资源勘查和保护资金以及矿山环境治理资金等,对国有重点矿山企业申报的符合上述专项资金工程申报指南的工程给予重点倾斜。 四、为了鼓励矿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矿山企业进行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重点向国有重点矿山企业倾斜。 五、在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根底上,对国有重点矿山企业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各地要制定XX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加大投入力度,按照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那么,加快治理。 六、地方分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除用于国有企业和地勘单位矿产资源勘查外,也可以用于解决国有重点矿山企业的各种历史包袱问题。 七、各地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加大国有重点矿山企业扶持力度的财政政策措施。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