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篇一:陕西省遗属生活补助通知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9559号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省三条保障线水平都相应进展了调整,为保障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根本生活,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
2、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二、 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三、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治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治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四、五、 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劳部发1999266号规定执行。六、 本通知从2023年1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详细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陕西省劳动厅 陕西省财政厅一九九九
3、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篇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提高标准办理须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提高标准办理须知从2023年1月起,遗属居住在城区的补助标准提高为每月550元,居住在其它地区的补助标准提高为每月440元。办理手续、所需材料如下:1、子女超过18岁的学生,要出具证明;2、55岁以上对象手拿近期杂志或报纸的照片;3、居住在城区的要出具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要求居委会和派出所在一个证明上盖两个单位的章子;4、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另加呈报表四份;一并于4月10日下周五之前上报中心学校。篇三: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颁发部门】:云南省人事厅 财政厅【法律文号】:云人工199
4、626号、1996云财文字第140号 【公布日期】:1996-7-12 【执行日期】:1996-7-12云南省人事厅 财政厅云人工199626号、1996云财文字第140号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人事局处、财政局,省直各厅、局、部、委、办: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自1980年月日转发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后,通过1984年修订和1986年、1989年两次调整提高标准,较妥善地处理了遗属生活困难。近几年来,由于物价上涨,各地、各部门、单
5、位普遍反映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偏低,要求适当调整。参考有关省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征询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不含本人犯罪造成的死亡时,凡符合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其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70元至90元;遗属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40元至50元。二、1937年7月6日往常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逝世后,凡符合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不管是农业人口或是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50元。三、符合规定条件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在按上
6、述标准计发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根底上,关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增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 因公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增发20元;2 遗属系鳏寡孤单者,每人每月增发20元;上述两个条件都符合的,增发费用可合并计算。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死亡人员的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其固定收入在200元及其以下的,可以不负担遗属生活费;固定收入超过200元的,扣除200元作为本人生活费以后,余下局部作为遗属生活费,缺乏局部,按本通知第一、二、三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足。因病或非因公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根本工资;因公死亡的,可不受死者生前根本工资的限制。其
7、配偶固定收入的计算是:1配偶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固定收入包括:根本工资、岗位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教津贴以及按中央和地点有关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2配偶是企业的职工,其固定收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3配偶是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其固定收入按所在单位职工计算根本工资的规定计算;4配偶是其他劳动者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配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那么核定死者配偶的收入。5为了维持遗属子女在大、中专院校学习的根本生活,对尽管年满16周岁但仍在大、中专院校、各类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等全日制学校读书的遗属子女,在校读书期间,原那么上可接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6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其他有关征询题,仍按原规定执行。7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一律不再补发。8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一定的幅度,省属在昆明地区的单位,可按较高的标准执行;各地、州、市可按照当地的物价生活情况和财政承受才能,在省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自行研究确定,省属在昆明以外的单位,按所在地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