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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发展品牌经济工作意见.docx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1290468 上传时间:2023-04-19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6.8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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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开展品牌经济工作意见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开展观,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和开展一批有市场潜力、在国内外市场上有较高影响力的品牌产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开展方式。依据XX省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经流49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资金来源)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该资金作为专项用于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的补助性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成立区培育品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培育品牌工作推进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委,主

2、要负责培育品牌的推进、协调工作和专项资金的审批和监督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支持方式) 区人民政府为促进企业自主品牌的建设,采用物质奖励和荣誉表彰相结合的方式,并围绕品牌经济的开展积极做好相关的指导和效劳工作。 第五条(支持标准) (一)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称号的,如“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著名商标和“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的企业,由区有关部门指导帮助企业申请市级专项资金奖励。 (二)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市级称号“XX省著名商标、上海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区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的力度,积极鼓励引进国家级品牌企业注册并投资到本区,在正常投

3、产一年,经评审认定后,由区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为鼓励引导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不断加大中小企业品牌的培育力度,推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对获得XX省中小企业品牌建设推荐办公室认定的中小企业“品牌企业、“品牌产品的企业,由区政府连同获得国家级、市级称号的企业,予以通报表彰。 第六条(奖励原那么) 当年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别品牌称号的,以及屡次获得同级别称号的品牌,不重复奖励; 奖励重在政策引导,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包括商标维权、质量改进、品牌专业人才培训、品牌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申请条件) 申请奖励的单位除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

4、条件: (一)依法在本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拥有自主的国内注册商标。 (二)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无违反排污等不良记录。 (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且企业年度上缴的区财政实得税收不低于品牌奖励的总额度(对经评审认定获得农产品品牌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四)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3个月内,填写XX省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区质量技监局初审,经市质量技监局审查并汇总后,报市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评审办公室; (二)获得“中国著名商标

5、称号的企业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3个月内,填写XX省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区工商分局初审,经市工商局审查并汇总后,报市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评审办公室; (三)获得“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的企业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3个月内,填写XX省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区经委初审,经市经委审查并汇总后,报市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评审办公室; (四)获得“上海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3个月内,填写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报企业所在的镇(街道)、工业区、区属公司盖章后报区质量技监局初审,再报送区培育品牌工作推进协调办公室; (五)获得“XX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3个月内填写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报企业所在的镇(街道)、工业区、区属公司盖章后报区工商分局初审,再报送区培育品牌工作推进协调办公室。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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