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行话 任何建立在独特知识和技能之上的行业或职业都会开展出一种独特的话语体系,即所谓行话“。一方面行话确保了行业内部交流的精确和节约,也是增进展业内部成员之间的团结;另一方面它又是外显的符号,关于外行人“而言,这种符号足以激发他们关于这个行业的好奇、尊重或畏惧一类的感受。法学家、律师、法官为了突出本行业的特点,常使用与众不同的表达方式。使用法律术语和行话、套话。比方,burden of proof(举证责任),cause of action(案由),letters patent(专利证书),negotiable instrument(流通票据),reasonable doubt(合理的疑心)
2、,contributory negligence(与有过失),等等。行话“与术语“都是专业性词语,但两者的标准程度不同。术语“是标准性的专业用语,比行话更适宜于书面文件。术语“但是对内的,即从事同一行业的人有使用术语的倾向,如律师与律师讲话或法官同律师交流可能使用必要的法律术语;也可以是对外的,如对律师的客户和法律所效劳的对象,即一般民众,亦可使用法律术语。行话“可以说是专业性俚语“,它完全是对内的,即同行的语言,尽管有时并非成心将外行人排斥在外。 使用法律行话的主要缘故也是其含义的精确性。某些词语在一般英语中有多种意义,但是在法律行话中只有一个明确的含义,如due care“指应有的慎重“,record“指诉讼纪录“ ,stale claim“指失效的债权“等。一般人说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 deliberate“, think“, start“,而在法律语言中那么用civil death“, aforethought“, hold“, commence“. 法律行话的使用防止了法律从业人员之间由于不确定某一词的详细含义而造成误解或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