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准健康检查和健康证发放工作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标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号)和市卫生局关于标准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健康证明发放工作的通知(包卫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政府决定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健康证明发放工作进行调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年11月1日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等行业需持有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健康证明发放工作,统一由疾控中心独立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所不再办理健康证明的审查发放。 二、疾控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健康检查标准和工程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判定,对检查结果负责,不得随意增减检
2、查工程和频次。对健康检查合格的人员,由疾控中心负责填写和出具健康证明并加盖体检专用公章。疾控中心定期向卫生局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三、疾控中心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考核,确保健康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证性。 四、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等监督机构,催促从事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工作;催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同时将个人的健康证明存档备查;对其所持有的健康证明进行检查核实,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五、预防性健康检查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做好移交、衔接工作,防止出现拖延、扯皮、推诿现象,切实做好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