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有权擅自减景点吗? 征询:我们国庆期间外出旅游,与我们签约的旅行社不讲信誉,擅自减少旅游点和改变住宿条件,致使我们受骗受骗。请征询,旅行社违犯承诺,是否应承当责任?高安:胡女士答:旅行社违犯承诺,即违犯以广告、旅游说明书、旅游合同、口头承诺、店堂告示等方式说明的旅游合同的内容的,不经客户同意,擅自改变行程,改变或减少景点或改变住宿条件的,属于严峻违约行为。客户可以要求旅行社按原商定接着履行其义务,也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旅行社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按详细情况退还局部或全部费用。即便征得客户同意,旅行社仍应赔偿因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因此这种情况下一般损失应较小。但是,假设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景点、食宿条件等与其承诺严峻不符,即构成欺诈。客户不仅可要求旅行社退还局部费用或全部费用,赔偿实际损失,而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还可获得另外增加的效劳费用一倍的赔偿,即可要求旅行社另外支付收取价款等额的赔偿费,因此旅行社应支付给客户的费用等于局部退还费用加实际损失赔偿加与其收费等额的赔偿。因此,由于不可抗力如山洪、骚乱等导致改变旅游行程的,旅行社不承当赔偿责任,但仍应退还局部费用。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