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工作效能相关制度 效能建设工作责任制是指机关效能建设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依据机关效能监察假设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镇机关工作人员是机关效能建设的主体,应主动参与效能建设,并自觉接受监督。 二、镇党政领导干部是实施效能建设的责任人,必需对职责范围内的效能建设负起领导责任。 三、效能建设必需坚持思想教育、制度建设和嘉奖惩诫相结合。 四、机关效能建设实行分级负责的工作制度,领导干部和股室负责人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机关效能建设中做到: 1、党委书记对全镇范围内的机关效能建设负全面责任,对全镇效能建设状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讲评,半年一次小结,年终
2、一次总结。 2、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口的效能建设负全责,每两个月至少讲评一次效能建设状况。 3、各股室负责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效能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每月至少讲评一次效能建设状况。 4、镇纪委负责对机关履行效劳承诺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廉洁勤政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制度的执行状况进行催促检查,受理群众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有关违纪行为。 5、镇党政办负责镇机关效能建设日常工作,宣扬机关效能建设有关精神,上报有关状况,定期编写机关效建设工作信息,组织实施绩效考评,检查、催促机关效能各项工作。 五、镇党政领导干部在效能建设中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抓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效能建设。对管辖范围内消逝的违反效能建设的有关问题要敢抓敢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人员赐予效能告诫或诫勉教育。 六、分管领导和各股室负责人不认真开展效能建设,致使股室消逝严峻效能问题的按责任划分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七、在开展效能建设工作中,对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成果显著的股室或工作人员,将进行物质嘉奖或精神嘉奖,对因违法乱纪、失职渎职、效能低下,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或干扰、阻碍、破坏效能建设的工作人员赐予处分、告诫或通报批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