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中央、省、有关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工作。 第三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以下简称“领导责任制。各地各单位党政正职干部为本地、本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工作责任 第四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矿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应履行以下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政
2、策和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奖惩。 二认真制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规划,并将这项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纳入干部任期目标。 三健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配齐配强专职人员,并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确保工作需要。 四建立健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督办考核、评比奖惩等制度,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五对治安秩序混乱的地区和突出的治安问题,适时开展重点整治。 六积极开展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重点进行合法性、可控性论证,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抓好落实。 七经常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群体性事件、重
3、特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民事纠纷一旦发生,迅速赶赴现场,依法果断处置。 八落实各项社会管理措施,加强效劳管理和源头预防,提高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九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表彰先进,鞭策后进,确保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平衡开展。 十充分发挥广阔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建立完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鼓励机制和见义勇为社会保障机制。 十一深入开展平安创立和普法依法治理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章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对中央、省和在单位、市直单位落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情况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矿区完成?社
4、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条检查考核的主要形式是:定期收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各类资料,建立综治委成员单位年度工作述职制度,开展暗访和督办,对重特大案事件和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纠纷进行个案调查。 第八条检查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四章奖励与惩办 第九条全面完成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任务,经年度考核到达优秀标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矿区、市直单位、基层单位每年由市委、市政府发文分别表彰为“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优胜乡镇、“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优胜单位,其单位职工增发一个月全额工资。 第十条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矿区进行一票否决: 一社会管
5、理综合治理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本地区治安秩序混乱,群众安全感、治安满意度低于70%的; 三重大决策事项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开展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 四对不稳定因素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一年内发生2次死亡2人、1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重大案事件或严重泄密案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发生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赴省进京滋事、冲击党政机关,或在要害部位、公共场所自杀、自残等造成恶劣社会
6、影响的; 八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和有关部门提出警告、整改建议,而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及灾害事故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十乡、镇、街道办事处、矿区第一、第二责任人或分管政法综治维稳领导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的; 十一其它需要予以否决的。 第十一条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进行一票否决: 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单位责任人对综合治理工作不重视,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得力,造本钱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重大决策事项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社会稳定风
7、险评估工作开展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 四对不稳定因素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群体性事件,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 五一年内单位内部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重大刑事案件,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重大案事件或严重泄密案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发生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赴省进京滋事、冲击党政机关,或在要害部位、公共场所自杀、自残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单位发生重大案件,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刑事处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因安全监管不到位,发生公务用枪、弹药、雷管、炸药、黑火药、烟火药和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
8、险物品被盗丧失;发生重大涉爆涉枪、涉毒、放射性物品案件、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 十因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不够,管理不严,导致分管行业社会治安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经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通知整改,而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和有关部门提出警告、整改建议,而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十三其它需要予以否决的。 第十二条对综治工作不力,治安环境差,存在重大隐患或发生案事件,但不够一票否决条件的,应发整改或督办通知书,实行重点督查,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应进行约谈、黄牌警告
9、和问责。 第十三条一票否决的内容包括取消被否决地区、部门和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取消有关单项奖励的资格及其第一、第二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并在整改期间内不得易地易岗担任同级领导职务。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地区和单位,对其综合治理工作第一、第二责任人降职使用或就地免职。 第十四条涉及本方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已构成严重失职的,经市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核准,对责任人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后,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被否决单位应积极整改,从否决决定生效之日起,每三个月向作出否决决定的社
10、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整改情况。 第五章执行程序 第十六条一票否决权由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行使。 否决乡、镇、街道办事处、矿区,要征求相关市直部门意见;否决市直部门、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省属在企事业单位,要征求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矿区综治委和相关市直部门意见;否决乡、镇、街道办事处、矿区辖区内基层企事业单位,要征求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矿区综治委意见。 否决乡、镇、街道办事处、矿区、市直部门,中央、省属在企事业单位,由市综治委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否决乡、镇、街道办事处、矿区辖区内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由市综治委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一票否决权一般在年终结
11、合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检查考核一并行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行使。 市综治委作出一票否决决定后,应将否决通知书送达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被否决对象对否决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否决通知书后7日内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申诉。党委、政府收到申诉文书后在30日内指定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然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后15日内向上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上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否决决定生效后,作出否决决定的机构应及时将否决通知书送交同级纪检、组织、监察、人社及其他有关部门,同时报上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备案。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期限为12个月,从决
12、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经申请复议维持原决定的,从原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否决期满后,被否决单位应向作出否决决定的机构提出取消否决的书面申请,作出否决的机构应组织专班检查验收,作出是否取消否决的决定,同时报上一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一票否决与干部选拔工作紧密挂钩。组织、人社部门在考察考核、选拔任用第一、第二责任人时,要把干部本人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实绩作为一项重要考察内容,书面征求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 第十九条实行垂直领导的上级主管部门在考察其下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能力和政绩时,应征求地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意见。地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对这些部门的下属单
13、位及其领导干部的一票否决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应予支持采纳。有关部门在评定管辖部门综合性荣誉称号时,必须经同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审核、签署意见。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已授予的应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与同级纪检、组织、监察、人社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领导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协商解决执行本方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矿区和综治责任单位可根据本方法,制定具体实施细那么。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10